新庄孜电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修改)_煤矿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18: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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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庄孜电厂危险废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新庄孜电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我厂产生的主要有废机油等

第二条 发电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安全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的全过程负终端管理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合法转移,不得擅自倾倒、填埋或排放。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三)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四)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危险废物及其容器上要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名称、成分、危险特性及入库时间等。

(七)(八)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适时申报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九)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等基础管理台帐(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三条 厂部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的全过程负监管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以下工作: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安全处置的统一监管,督查发电部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管理中符合环保规定要求。

(2)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办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3)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负责配合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生产物资部负责以下工作:

(1)对危险废物实行统一处置,根据危险废物生产情况,适时申报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现场转移交接手续。

(2)贮存场所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牌,并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生产物资部负责废油等批量较大危险废物的统一处置并建立台账。(4)禁止将危险废物与其它废物混合贮存。(5)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管发电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要求:

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或已建立合法处置渠道的危险废物,由生产物资部负责牵头处置。自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外委处置必须委托持有相应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五条 附则

(一)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而受到政府环保部门处罚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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