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违规补课处分办法_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11: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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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处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保证中小学及教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涪城区各类学校及在编在职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给予违规学校校长及有偿补课的教师的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规学校校长及有偿补课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引咎辞职、撤职;

(五)待岗;

(六)开除。

其中,引咎辞职和撤职处分适用中小学校长。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四)侍岗,12个月

第七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教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按照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待岗处分的教师,待岗期为6至12个月。待岗期

间,待岗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所在单位应当给待岗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及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待岗期满,待岗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由所在单位委托绵阳市涪城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教体局为其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竞聘上岗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所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受到开除处分的教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十条 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偿补课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有偿补课等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整改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有偿补课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 学校违规违纪、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适用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学校校长或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校长应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校长或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一)学校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二)学校与校外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

(四)学校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听之任之,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待岗处分:

(一)入股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或学生托管班的;

(二)以辅导学生作业为由自办托管班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开除处分:

(一)在校外举办中小学生特长班、辅导班、补习班、培训班进行有偿补课的;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四)以辅导亲朋好友的子女为由,利用放学后或假期,动员、组织本班、本校学生到家参加有偿补课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解除、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学校校长及有偿补课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待岗处分,由学校

决定并报教体局审核备案。

(二)引咎辞职、撤职处分,由教体局决定。

(三)开除处分由学校上报教体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学校校长及有偿补课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需要处分的,由教体局立案并进行调查,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教师有偿补课要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校长决定是否立案并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处分

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员处分的解除、处分的复核和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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