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_海南省考试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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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1]79号【颁布日期】:2001-5-4 【执行日期】:2001-5-

4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1]79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录

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琼各行政单位、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分别与省委组织部调配处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

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面试工作,根据《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工作由所在市县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海口市和三亚市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三章 面试组织

第五条 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

(一)省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中央驻琼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考官小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成立。市县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县人事部门在面试前三天将面试考官名单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成立。

(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考官小组由不同职务、年龄、性别、专业、社会背景的人员搭配组成。成员包括政府人事部门具体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有关专家,其中用人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数的30%。面试主考官由政府人事部门委任。

第六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格及修养,公道正派,严谨负责,有较高威望;

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从事人事管理、与拟录用职位相关的业务管理、相关专业的技术或理论研究、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七条 面试考官必须接受面试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被试人员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组织状况及各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3、测评技术及面试技巧;

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5、面试工作纪律、程序及职业道德。

第八条 面试考官应当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保守面试工作秘密,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面试考官独立、自主地进行测评,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进行干涉;面试考官有权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九条 对同一面试,考官小组必须完成对所有被试人员的测评,非特殊原因,不得中途更换考官。

第十条 考官名单严格保密。在面试前由政府人事部门通知考官本人,如不能出席,从备选人员中挑选补齐。

第十一条 面试监督小组的组成。面试监督小组由政府人事部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群众代表组成,对面试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面试辅助小组的组成。面试辅助小组由用人单位组织。成员包括记分员、核分员、计时员、引导员等。用人单位须在面试前对辅助小组成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及试题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能倾向,包括个人自然状况、知识结构、经验、技能、性格、气质、求职动机、价值观等方面。面试内容具体分解为若干个测评要素。

第十四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授权地级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工作分析为基础,从拟任职位的职能、职责和职权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要素。面试测评要素的选择应适用于面试测评方法。

(二)面试测评要素要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验、考核等环节的测评要素重复。

(三)根据不同的可测程度和与拟任职位的关联程度,测评要素一般应包括理论素养、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思维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表达能力和仪态风貌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职位对能力、素质和心理特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分别确定要素得分和权重比例。

第十七条 面试方法。根据面试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在结构化面试、论文答辩、情景模拟、现场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诸种面试方法中,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面试方法。

第十八条 面试试题的编制。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面试试题通用部分的编制,也可以授权海口、三亚市人事部门编制。省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中央驻琼单位面试试题的专业部分由用人单位编制。市县行政单位试题的专业部分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通用及专业两部分的分值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在面试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命题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以及反映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阅历、兴趣、个性等方面的内容。面试试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能全面、准确地考查应试者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试题须附测评要素或参考答案要点。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职位面试中,对所有考生应使用同一套面试试题,采用相同的面试方法。

第五章 面试程序

第二十二条 面试应在笔试结束后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面试程序:

(一)面试前期准备

1、制定面试实施方案。面试实施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省政府,海口、三亚市政府人事部门可委托用人单位制定。方案应包括:面试内容、实施步骤和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2、编制试题。

3、组织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4、用人单位在面试前两天通知应试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方法、分值比例及有关事项。

5、用人单位布置面试考场。面试考场一般由面试室、候考室和考务办公室组成。面试室内设有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席、计分员和核分员席,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记者席。

(二)面试实施

1、应试者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面试。

2、面试工作人员向应试者宣布面试纪律和注意事项。

3、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考生当场抽签决定面试顺序。

4、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后,引导员按顺序逐一引导应试者进入面试室,每人面试时间一般在30分钟以内。面试完毕,引导员引导应试者退场,退场后应试者不得再进入候试室。

5、面试时,考官按政府人事部门提供的面试评分表的内容独立打分。

6、计分员负责核计和换算面试评分表上的成绩并填写面试汇总表,评分办法一般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

7、面试结束后即向考生通知面试成绩并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张榜分布。

第六章 面试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主考官和考官面试时应当做到:

(一)提前到场,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二)创造有利于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心理氛围;

(三)提问用语亲切、清晰、准确,启发得当,严禁暗示;

(四)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

(五)佩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应试者参加面试应当做到:

(一)按时参加面试;

(二)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三)面试结束后即离开考场或听从主考官安排。

第二十六条 面试辅助工作人员应服从面试考官小组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旁听人员应遵守考场秩序,监督人员如有意见和要求,应于应试者不在场时向主考官提出。

第七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面试监督员的监督,接受应试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处理面试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宣布终止面试或取消应试者面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面试辅助人员及监督人员与应试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及监督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保密制度,防止泄露试题和其他面试资料。对违反工作纪律、泄密和营私舞弊者,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省各级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国家机关及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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