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通知)_县委组织部和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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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通知

双委组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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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双流县村组议事会成员产生、管理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 2009年5月15日

双流县村组议事会成员产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的村和涉农社区。

第一章 议事会成员的组成及结构

第一条 村(社区)议事会成员原则上由25人组成,由各组召开村(居)民会议(户代表会)从本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条 组议事会设置7—11人,由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户代表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经村(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讨论决定,可吸收村(居)民以外的相关人员参加村(社区)议事会。并同时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 村(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组议事会召集人由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决定。

第五条 村(社区)议事会实行村民小组结构席位制,按每组3—5名确定。村、组干部在村(社区)议事会中不得超过30%。

第六条 议事会成员的选任资格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甘于奉献,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七条 村(社区)议事会内设民主监事会和社情民意联络组。

第二章 议事会成员的选举及增补

第八条 选举村(社区)组议事会成员时,必须有过半数的村(居)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以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九条 议事会成员的选举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议事会成员人选。

第十条 议事会成员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一条 选举投票结束后,应立即统一开箱、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村(社区)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的村民小组从本组议事会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村(社区)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事会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按一人一票原则,对村(居)民会议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对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以外的村级事务和村(居)“两委”重大决定,在广泛收集民意、民愿基础上民主建言;

(四)党员议事会成员旁听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和镇党代会,非党员议事会成员旁听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同时列席村(居)“两委”相关会议,知晓上级党委政府相关政策及村(居)“两委”重大工作;

(五)查看与议题相关文件资料。

(六)对村委会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社区)议事会决策事项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整改落实;

(七)参加培训,提高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

(八)村(居)民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客观、公正、民主议事;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带头执行议事会决议,及时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四)教育引导村(居)民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议事会相关决议;

(五)对口联系10—15户村(居)民,每年联系不少于12次。主动听取、收集、汇总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探讨解决方案;

(六)自觉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章 议事会成员的管理及激励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3次以上的,经议事会讨论通过,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议事会成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村(居)民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或“一户一票”方式进行,不满意率票高于30%的,为不合格,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其诫勉谈话;高于50%的,应劝其辞职。

第十八 条对村(社区)组干部以外的优秀议事会成员,可给予表彰奖励,注重把年轻优秀的议事会成员培养成村组后备干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解释。

双流县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议事会议事决策范围

为深化村级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社区)议事会的议事决策范围规定如下。

一、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一)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议村(居)委会、村(居)民议事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社区)村(居)民利益的重大决策;

(六)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议事会讨论决定本村(社区)事项;

(七)撤销、变更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社区)议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一)讨论通过本村(社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等年度计划;

(二)讨论修改本村(社区)的村(居)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听取和审议村(社区)议事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的涉及全村(社区)村(居)民利益的相关事项;

(五)评议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议事会的年度工作;

(六)审议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居)民会议上通报;

(七)在村(居)民会议授权范围内撤销、变更村(居)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村(社区)议事会讨论决定事项:

(一)讨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社区)议事会成员和村(居)民联名提交的议题;

(二)研究拟定本村(社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审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

(四)讨论涉及全村(社区)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村(社区)议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召集人的述职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村(社区)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和规模化经营项目;

(七)讨论决定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八)讨论决定本村(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

(十)讨论确认“五保”、“低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十一)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本办法经过村(居)民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双流县村(社区)组议事会民主议事决策规程

为规范议事会议事程序,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议事会议事决策应坚持党的领导、一人一票、以民为本、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条 10名以上村(社区)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或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应召开村(社区)议事会;3名以上小组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或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议事会认为需要时,应召开小组议事会。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根据议题可列席会议。应邀请非议事会成员的议题提出人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议事会成员,应书面向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组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村(居)民联名,可向村(社区)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社区)组议事会收到议题后,根据紧急程度和实际情况,将议题汇总报村(社区)党组织审查。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收到议题后,应及时审查研究,明确是否召开议事会专题研究,并在5天内将审查结果告村(社区)组议事会。不同意上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村(社区)党组织审查通过议题后,议事会应向议题提出人转达审查结果。不同意上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村(社区)议事会负责人原则上应提前2天把议题书面告知议事会成员;小组议事会负责人原则上应提前1天把议题告知议事会成员。

第九条 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进行调查,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特定的议题可征求当事人建议意见,形成初步建议、意见或方案。

第十条 议题提出人应就议题相关问题向会议作必要解释说明,最好能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或方案。

第十一条 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议事会成员要积极踊跃发表自己及所代表村(居)民的观点,任何人不得加以影响和限制。

第十二条 议事会议作出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形成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现场宣布结果,议事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因故未到会的议事会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不表决,经深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及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立卷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村(社区)议事会议形成的决议经3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或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村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议事会报告。

小组议事会形成的决议,报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交由小组实施或办理。需提交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议事会决定执行中需要共青团、民兵等其他村级组织配合的,由村“两委”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执行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村(社区)民主监事会工作制度

为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监事会的组成及成员产生。

(一)民主监事会通过村(社区)议事会成员大会推选3—5名议事会成员组成,由党员代表担任监事会负责人;

(二)民主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事会成员。

第二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对本村(社区)党务、村务、财务、服务“四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进行监督;

(二)审核村(社区)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三)公示本村(社区)议事会决议,监督决议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监督议事会成员履职情况;

(五)征求党员群众对村(居)两委、村(社区)组议事会及其他相关经济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管理办法。

(一)民主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民主监事会坚持“不签字不报账、不签字不公开”的原则,重大问题“一事一公示”,可对村(居)委会质询决策执行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情况每季度向村(居)民公开一次,每半年向村(社区)党组织和镇(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

(三)民主监事会成员不得代表本村(社区)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代表自己或第三方从事本村(社区)经营活动。

(四)民主监事会成员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督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村(社区)党组织可提请村(居)民议事会罢免。

(五)民主监事会成员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自动取消其资格。

双流县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项目民主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公共服务的管理机制,充分保障和落实村(居)民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均衡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提出、征询和决策

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实施主体,分类组织事前征询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讨论决定实施办法。

(一)政府主体供给项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主体负责实施的基本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村(居)委会提出,村(社区)党组织组织召开村(社区)议事会,通报实施项目情况,形成决议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政府委托村(社区)实施项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给村(居)委会组织实施的服务项目,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村(居)委会提出,村(社区)党组织组织召开村(社区)议事会,通报实施项目情况,形成决议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三)村(社区)直接实施项目。村(居)两委、议事会成员或村(居)民联名提出,村(社区)议事会讨论决定服务内容和方式(包括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人员配备以及建议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形成决议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执行。

(四)市场主体直接供给项目。村(居)两委与市场主体对等协商服务项目,形成初步意见(包括供给项目、收费标准、购买方式、法律责任等)提交村(社区)议事会讨论决策,形成决议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采取比选或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推向市场,由市场主体直接组织实施。

二、项目的监督

项目所涉部门对政府主体实施和政府委托村(社区)实施的项目进行督查考核,村(社区)议事会内设的民主监事会负责对各类主体实施的服务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项目公示。凡涉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各类实施项目,均需在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也可采取广播、展板、宣传单、公开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实施主体、目标要求、完成时限、责任人员、监督方式、服务类型、取费标准、预期效果等。

(二)过程监管。项目所涉部门负责对政府主体实施和政府委托村(社区)实施的项目进行督查考核。民主监事会采取实地调研、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类主体实施的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全面监督。按照“不签字不开支、不签字不公示”的原则,可以否决不合理开支和质询项目实施主体,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事一公示”。监督情况向村(居)民定期公开。

(三)项目整改。民主监事会对发现的问题和执行中的偏差,可向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询问和质询,并向有关部门和村(居)两委报告情况,督促实施主体及时整改。

(四)多元监督。在项目监管过程中,项目所涉部门和民主监事会成员有接受村(居)民咨询,向群众解惑释疑的义务,不得假公济私、徇私舞弊。对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监事会成员,村(社区)党组织可向村(社区)议事会提出罢免动议。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群众评价和整改落实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接受群众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要根据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一)部门考核。项目所涉部门负责对政府主体实施和政府委托村(社区)实施的项目进行考核,并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报经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留存备案。

(二)测评方式。由村(社区)党组织组织召开议事会、户代表会,或以“一户一票”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项目所涉部门列席会议,并通报考核意见。满意度测评情况由村(社区)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实施主体反馈,并向村(居)民公示。

(三)整改落实。满意度低于60%的,实施主体要征求群众意见,完善整改方案,作出整改承诺,自行承担整改资金。整改结束后,要再次征求群众意见,直至群众满意。政府主体实施、政府委托村(社区)实施和村(社区)直接实施的项目,要与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和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评先选优、绩效考核等挂钩。由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群众满意后,政府方能给予资金支持。

主题词:农村工作基层民主通知

中共双流县委组织部 2009年5月22日印 双委文准字033号(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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