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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寰质安〔 2010〕 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 产事故, 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原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和贯彻“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实现公司人员零伤亡,环境零污染,重大事 故零发生,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 教育, 坚持安全生产检查,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 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开展危害 因素辨识和评价, 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检查督促分包商 HSE 作业指导书、作业计 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实施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实施作业许可 制度,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 HSE 管理原则》和《反违章禁令》。加 大宣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强化落实。结合单位特点、专业特点和岗位实际, 不断细化落实原则内容、反违章禁令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加强基层安全建设,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加强生产作业的过 程管理, 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六条 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 守劳动纪律, 落实岗位责任, 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向公 司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成立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 HSE 委员会 , 统一协调指导 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HSE委会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六审核实施 HSE 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 HSE 管理方案;(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九 建立并推行国际业务社会安全管理体系, 推进各项海外防恐措施有效 落实。
第十一条 HSE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HSE委员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一负责向 HSE 委员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四 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 的 工作情况;(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 HSE 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汇报;(六 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七完成 HSE 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 5‰,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 例应达到 80%以上。分包商的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 1:50, 少于 50人的现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 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 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 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 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 符合岗位要求, 具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 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 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 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 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 所属单位安全总监由公司总部任命, 副 总监由所属单位自行任命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 QHSE 管理部备案。安全总监一 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 按同级助理、副总师 管理。
第二十条 在承担施工任务的项目上设置建筑施工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 全监督管理人员由专职安全监督或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 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工程 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 必须派驻专职安全 监督。在建筑施工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 应派驻安全督导、安 全监督,分别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督导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 健全 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三条 重视安全科技工作, 组织科技专题立项, 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 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快先进生产安全 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 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材料, 提高本质 安全。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对在役施工机具、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 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 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 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 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采取各种途径,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员 工安全技术素质, 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 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员工的 “三级安全教育” 和转岗员工的二、三级安全 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 少于 72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以及分包方施工 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 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 要组织对相关 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 力。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季 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承担施工任务的项目坚持日检, 基层车间要落实 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建立 HSE 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 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 以及特殊作业要求, 组织开 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 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 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 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制定违章处罚办法, 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 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六条 禁令”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 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责令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责令暂时停 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作业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 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 在评估 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 测数据台账,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 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当地政府、上级单位、业主和监理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 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 要优 先保证安全费用, 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一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需 投资安排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二 预算、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 预算,落实资金投入;(三 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 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涉及到资本化的投资项目, 由公司战略与发展部负责 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督促实施;(四 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 对已经完成的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 由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 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 安全技术:各种施工机具、生产设备、特种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施工、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 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二 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 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施工作业场所产生有毒 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施工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施工作业场所的和采光照 明装置;(三 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 车间或工作场所的 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四 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 作仪器;为员工建立的“安全培训教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 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企业内部和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及临时建筑(生产、生活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落实 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 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 加强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检验, 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作业动 火票(或作业许可 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落实现场监护, 确保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 制定公共安全应急 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 /兼职消防队伍,配置所需要的灭 火装备和人员。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 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 产工作的整体部署。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禁无证驾 驶公用机动车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 意识。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 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交通事故。第五十三条 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 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第五十四条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 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 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第五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 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 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 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 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 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 业病危害预评
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 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 方病等疾病预防。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 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 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 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 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 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等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 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 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 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 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 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公司总部及所属 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
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 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 报告、早处置”。第七十一条 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 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第七十二条 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重大自然灾 害、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失控和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环境突发 事件、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与信 息安全突发事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施 工现场突发事件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 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 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第七十三条 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 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 序启动应急预案。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 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 规定统计。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第一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第一负 责人。单位第一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属单位、项目部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 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 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 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 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 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 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项目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 全生产考核指标。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项目部和相关部门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安 全生考核评比办法》 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经公司 HSE 委员会审定,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与 奖励。第八十二条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 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或项目部给予 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或项目部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 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 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八十四条 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在奖励基金,或应付 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 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 QHSE 管理部负责解
释。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中寰质安〔2009〕167 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