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_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11: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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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体要求

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3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2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采用的清洁技术工艺和装备、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及竣工稳定运行等情况。

3.实施效果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提供必要的关键工艺环节能耗、物耗、污染物指标参数,结合相关监测和监测报告,对项目的环境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4.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核准或备案文件(3)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有新增土地的项目)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达到实施效果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等)。

(7)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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