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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乡镇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巴中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办、院、所和学校(以下简称派驻单位)要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及本单位职工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并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第四条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重点是财务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容易产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
第五条
乡镇政务公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村务公开、组务公开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监督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条
乡镇政务公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单位政务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
(四)便民利民,要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第七条
乡镇政务公开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方便群众和单位办事,机关工作效率提高;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腐败现象得以遏制;
(三)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
(五)基本形成区(县)、乡、村、组“四级联动”的政务(村务)公开格局。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抓、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人大办、县政府办、组织、纪检、宣传、民政、监察、财政、人事、计生、农业、国土、林业、审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务的部署、协调、指导,制订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计划、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和违纪干部的处理,农办、农业部门负责对涉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宣传、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先进典型推广和违纪事件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乡镇政权机关及派驻单位政务公开的指导,参照区、县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制定本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派驻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辖区管理,由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年度检查考核,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和派驻单位的政务公开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将以下事项予以公开:
(一)行政管理职能公开。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机构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退耕还林等政策。
(二)乡镇政务公开。乡镇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及工作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立项,年度工作目标的实施,完成情况和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
(三)乡镇财务公开。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罚没款的回收、上缴、使用情况;乡镇债权、债务;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村经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乡镇经济发展公开。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的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五)乡镇领导目标责任公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单位必须公开以下事项:
(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督查办法,办事结果。
(二)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和罚款依据、项目、标准、范围、程序及执行情况。涉农收费要公示。
(三)乡镇农村税费改革情况,包括上级下达的各项税收任务,乡镇分解到各村的项目、标准及数量。
(四)计划生育情况。各项计划生育政策,本年度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及对象名单;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年度人口出生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数额。
(五)宅基地审批情况。审批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象名单,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象名单、面积和改建时限,土地征用规划、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
(六)退耕还林落实情况。年度退耕还林规划面积、补偿钱粮分配,发放对象及落实情况,林木采伐审批条件、程序、数量和对象名单。
(七)救灾扶贫资金使用。上级下拨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各村落实到对象的名单及数量;农村五保(孤儿)供养经费筹集标准、数量,享受五保供养的人员和数额。
(八)优待抚恤及征兵工作。年度征兵计划,入伍条件,入伍人员审批情况;群众优待金的标准、数量及发放情况,享受优待金的对象名单及金额。
(九)城镇低保工作。享受低保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核发放对象名单及享受金额。
(十)农村电费收缴情况,用电价格、经费收缴情况,灌区内水费收缴使用情况。
(十一)中小学收费情况。中小学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实际收支使用情况。
(十二)各部门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年度收支帐务。
(十三)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应公开的事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办公费、招待费、旅差费、电话费开支使用情况;干部职工交流调整、晋职晋级、考核奖惩情况;其它职工要求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及派驻单位必须在适当地方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同时还要利用会议、广播、有线电视、发放便民手册等有效形式,广泛公开。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及派驻单位应将单位的职能职责,工作制度公示上墙,干部职工的姓名、职务、职责及联系方式予以公示,干部职工亮证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
公开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要设立行政服务大厅,集中统一定时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和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由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大要强化对本级政府及派驻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乡镇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包括当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民负担收支情况,重大工程建设事项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公布。
第二十四条
要实行三项内部监督制度,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民主决策公开、事中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全程公开。
(一)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乡镇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计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方能公开。
(二)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政府机关和派驻单位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之前,将方案向群众公布,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开。
(三)实行审计制度。区、县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政府部门管理或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设置政务监督信箱,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对举报的问题要限期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六条
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宣传、广播电视等舆论单位对乡镇政务公开的成功经验要宣传推广,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区、县政府将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考核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调整或免职;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巴中市乡镇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