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工作人员 及其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具有《**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第五条所列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 **人员禁止违反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人员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开办商标代理机构;
(二)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或开办广告经营机构;
(三)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或开办企业注册代理机构;
(四)从事拍卖抵押业务、充当经纪人或开办拍卖抵押公司;
(五)向************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参与************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基建项目的投标、承建等活动,承揽**服装制作和商标、广告、营业执照等证、照印制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公司等机构中,为与************机关职能相关的具体事项和************机关管辖的案件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活动;
(七)在**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人员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九)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副科级及以上**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人员亲属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人员禁
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证、照、案、费等与**业务相关的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相互之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在证、照、案、费等与**业务相关的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徇私枉法、包庇袒护。
第八条**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事务的,所涉及的**人员应当回避,并不得对该事务施加影响。
第九条新进入**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人员退休或离职后从事有关工作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规定。
前款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等情形。
第十一条副处级以上**人员退休或离职三年内,其他**人员退休、离职两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为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的,从事市场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或开办市场主体登记代理机构;
(二)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为广告审批监管工作的,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或开办广告经营机构;
(三)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为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开办商标代理机构;
(四)个人从事其它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五)接受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工作;
(六)利用原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从事其它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退休或者离职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员及其家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人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拒不纠正或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对反映**人员涉嫌允许、纵容亲属违反本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从业情况进行甄别;对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五条新进入**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向人事教育部门报告原来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对原营利性活动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入职时仍未正确处理原营利性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完毕或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员退休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在两个月内向人事教育部门报告备案。
**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由人事教育部门进行离职谈话,明确告知本规定的内容。辞去公职的**人员应说明工作去向,并作出有关从业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对反映**人员退休或离职后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从业情况进行甄别;对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