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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
云建标[2006]295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3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269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后的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
---工程所在地 综合税率(%)计算系数
---市 区 3.33 0.0344---县城、镇 3.27 0.0338---其 他 3.15 0.0325---
二、调整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
---工程所在地 费 率
---昆明市 0.08%
---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 0.12%
---其他州市 0.14%
---
调整后的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发改价格〔2006〕269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程定额测定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提高定额测定费收缴比例的请示》(云建标〔2005〕414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针对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参考周边省区的标准,为有利于加强各地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同意适当提高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费标准。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用于开展工程定额(劳动定额)测算、编制、发布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收费标准:昆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0.8‰收取;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其它州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87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