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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配合我院经管方案的顺利实施,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服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及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职工考勤、请假及有关事宜的规定如下:
各种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元旦、春节、“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节、国庆节、星期
六、日周休日等国家有关法定节假日。
婚假: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可休假1-3天。符合晚婚年龄者(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各给晚婚假 15天。晚婚假当年使用,一次休完,过期不补。
探亲假:
探配偶:已婚职工探望居住在外地(武汉市以外)的配偶,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 天。女职工到配偶所在地生育,规定的生育假满后,又在一起生活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探亲假。
探父母:A、未婚职工探父母可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B、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新参加工作(正在试用期内)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产假:
以医院证明为据,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假另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子女,增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工休时间,当日休完,过后不补,且不上夜班。
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其它计生
手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休假。
哺乳、育婴假:
女职工生育后,婴幼儿在一周岁以内,不值夜班,每天上、下午哺乳时间各30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育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上下午哺乳时间当天可以合并使用,不能存休。产假期满,确因困难(配偶不在一起或父母不在身边)本人申请照护小孩者,经办理规定的手续,可休育婴假1-6个月。
事假:
职工因故需离岗,可说明事由请事假。但须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作旷工处理。
病假:
职工因病需离岗治疗休养,可请病假。病假须经医院保健医生及保健科开具病假证明,如遇急、危、重症等特殊情况,需在本地或异地治疗,应在治疗后及时到院保健科补办相关手续。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子女)逝世,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市外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
各种休假的待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计生假、婚假、丧假全额工资照发;事假按当月实际天数扣发全额工资;育婴假期间享受省最低生活保障金;探亲假、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即职务、职等岗位工资和津贴、奖金部分);计生手术从第二次起作病假对待。
病假待遇: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职工请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向所在科室递交请假报告或
院保健医生证明,逐级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办或电话请假,事后必须说明原因,补办请假手续。
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科主任审批,三天以内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三天以上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请假由人事处报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人到期不能上班,须在假期内提出并说明续假原因,待批准后方能续假。
职工病假六个月以上,病愈后需恢复工作的,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方可复工。
违纪处理
(1)旷工: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未经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虽请假,但未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超假者。
伪造理由,骗取假条不上班者。
因私事纠纷致伤而不能上班或刑事拘留缺勤者。
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故不上班、不查房,经教育无效者。
旷工处理办法:3天以内按天双倍扣发全额工资;超过3天,作为待岗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视为自动离职。
(2)迟到、早退(以5分钟为限)、脱、串岗(以15分钟为限)、上班干私活、酒后上班一次处以20—50元罚款,月累计发现3次,作待岗处理。
(3)凡查出上班时间打牌和打麻将者。一经证实,作待岗处理。以上待岗期限均为1个月,待岗期间须照常到原所在部门(科室)上班,医院按省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其生活费。
五全院各工作岗位津贴、奖励、补贴、节假日加班费等凡涉及及劳动报酬范围内的有关事宜,须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经人事处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六加强管理,督察落实
医院各部门应参照《湖北省中医院关于职工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并与部门二
级分配和本人效益工资挂钩。如部门、科室在职工考勤方面不如实填报考勤情况以及对劳动纪律管理不严或处罚不力,医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事项以及与国家政策法规有矛盾之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