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吐鲁番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吐鲁番市实际,特制定《吐鲁番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企事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就学、学籍、考勤与评价、转学和借读、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与结业等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中小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全日制中小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日制中小学学籍按所属行政区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六条 本《规定》在市教育局监督、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就
学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应按时入学。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实施。第八条 国办全日制中小学按行政区划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基本学区进行招生。
第九条 全日制初中和小学招生,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书面入学考试。
第十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乡(镇)小学毕业生持乡(镇)人民政府印发的《义务教育通知书》(此《通知书》由乡镇中学在开学前半月内发到每个小学毕业生手中),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升入全日制小学和初级中学,结合吐鲁番市实际,本着相对就近和指定入学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城区内的中小学确因班额、生源等问题而造成一时容纳不了的,可由市教育局相互调配,被接受学校要妥善安排好此部分学生的就学。
第十三条 报名入学的初中新生,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招收的新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没有上述“三号”的学生,不注册初中学籍。
第十四条 适龄中小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初中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行政区划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城区初级中学、小学及乡镇中学的学籍,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管理所属小学的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花名册,并将学生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审定备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办签发学籍卡片及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籍号在同一市(区)是唯一的,中途如有学生转出,该号即为空号,不得重新使用,严禁顶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批学籍: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分配的学生;
(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或在籍学生;
(三)持有假转学证明的学生;
(四)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的学生;
(五)复读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学籍档案资料和学生档案,其内容包括:学生学籍登记册(小学6年全一册,中学3年全一册)、学籍卡片、班级学生花名册(每学年一册)、中小学生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册、健康检查表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励等情况的材料。义务教育阶段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除建立上述学生档案外,还需要“吐鲁番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学生登记表”,原籍户口和暂住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求职登记证、务工证明。学生档案统一由各校教导处按照教育局“按届建册、分届建档”的要求规范管理、严格保管,学生毕业后由原学校封存。
第四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八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用简明的目标术语进行表述。
第二十条 学校要在教育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二十一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教师的评语应在对平时积累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撰写。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五章 转学和借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转学:
(一)驻疆部队子女,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调动,户口迁入吐鲁番市的;
(二)因工作调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户口迁入吐鲁番市的;
(三)持吐鲁番市常住户口,由外地转回吐鲁番市就读的;
(四)持吐鲁番市常住户口,因家庭搬迁,需转入新学校就读的;
(五)持吐鲁番市常住户口,需转回户口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因上述情况转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学校确因达到规定班额而无法解决就学问题的,可由市教育局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学,免交其借读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区)内学生转学应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原就读学校审核同意,出具转学联系单(转出乡镇的,须经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批准),向户口迁入所在地的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进入吐鲁番市城区学校的,须经教育局审核,统一分配。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县(市)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向接收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城区内中小学转学从严控制。符合规定条件,经教育局审核,由教育局统一分配,城区内各中小学不得接受未经教育局审批的学生入学。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中小学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更不得违反规定开具假转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中小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不得开具转学证书;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开具的转学证书一律无效;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学生回原校就读。
第三十条 新转入的初一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证明、转学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凡未达到小学毕业标准的学生,一律不予接收。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外地正常转学外,本市学生不得转学。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转学。
第三十三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全日制中小学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允许,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出国后由在本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居住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及其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借读费(学费)。
第三十六条 本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确因学习困难或家庭照管困难需要借读的,须经原就读学校及接收学校同意后,经教育局审批,方可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第三十七条 转学、借读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一律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六章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辍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如下:
(一)医院证明;
(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
(三)班主任签署意见;
(四)学校教导处审查;
(五)学校开具休学证明(休学证明为学生复学的依据);
(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同一学段,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复学。复学时可编入休学时的相应年级。防止假休学真留级的现象发生。无特殊情况,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复学。
第四十条 小学、初中教育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禁止适龄中小学生留级、退学;全日制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毕业年级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十一条小学、初中学生开学不报到或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1天的,班主任应家访了解情况;无故不回校上课超过3天的,班主任应报告给学校,学校应与学生所在社区、村组联系劝其回校就读;不回校上课超过一周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并进行跟踪家访,继续动员学生返校上课,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的学生;对某一方面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表扬、表彰的有关材料应计入学生档案。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学生或迫使学生离校、退学。
第四十四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时间一般为一年)。对学生给于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查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查看的处分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第八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
考查科目包括美术、音乐、劳动、劳技等。考查成绩原则上使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考试科目,小学按减负规定只对语文、数学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考试成绩小学使用等级制;初中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根据考查、考试结果和平时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作为毕业、肄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宜在毕业会考和中考结束后进行,其他年级安排在下学期进行。其补考成绩应在“成绩册”和学生档案中注明,其成绩一律为等级制的及格或不及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第四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以不及格论处(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与纪律处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没有注册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的中小学生,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中小学毕业证,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毕业或升学考试。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乡镇小学毕业证书由乡镇中心学校验印,由学校颁发;城区小学及市内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核、验印,由学校颁发。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文化课成绩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毕业要求的;
(二)体育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思想品德等评定为不及格者;
(四)处分尚未取消者。
对结业的学生,一年后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确能达到较高一年级水平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经市教育局批准,给予跳级。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核确能达到初中毕业年级水平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报考高一级的学校;录取后,可凭在校考核成绩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提前毕业。
第十章
处 罚
第五十六条 在学籍管理过程,凡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的,将在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亦并追究学校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属教师个人行为,教师一年内不得被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延缓一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给与行政纪律处分;属学校行为,学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示范等级学校的验收。
第五十七条:实行控辍保学“一票否决”制度。市教育局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且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乡校,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