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快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第二批七大典型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院发布环境典型案例”。
http://news.sina.com.cn/o/2017-07-06/doc-ifyhweua4155943.shtml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第二批七大典型案例 2017-07-06 关键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第二批,典型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描述:2017年7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第二批环境资源审判七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固村委会、上街区政府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6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一起环境公益诉讼。中国绿发会诉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原马固村有七处不可移动文物,2015年初,上街区政府对原马固村进行整体搬迁,除马固村王氏宗祠、马固村关帝庙外,其他五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中国绿发会以马固村委会拆毁马固村五处不可移动文物,上街区政府、峡窝镇政府、上街区广电局不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为由,向郑州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2016年12月7日,中国绿发会与马固村委会、峡窝镇政府、上街区政府及上街区广电局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和解:由四被告对王氏宗祠和关帝庙两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地保护;对王氏宗祠和关帝庙周边重新规划;建立市民文化中心,以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区域展示马固村现存和被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能反映该村文物、文化、风貌的物件,使后人了解马固村的历史传承等。郑州中院据此出具调解书,现已生效。
案例二:王某保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案情摘要】
2014年,被告人王某保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州市任村镇豹台村后沟土地,以旅游开发为名在原有老路基础上进行修路,期间将部分土地进行了毁坏。经鉴定,涉案土地范围位于万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河南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地表土被开挖并剥离或植被被采挖以及被掩埋的面积为4903平方米,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4903平方米(7.35亩)。
【裁判结果】
林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保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王某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保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三:李某路等盗掘古墓葬一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路、库某龙、李长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共同预谋后,在襄城县双庙乡,利用洛阳铲、探杆等工具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铜纽扣三枚、铜钱两枚。经鉴定,该墓葬为清代墓葬,对研究豫中一带明清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路、库某龙、李长某、王某甫、李某彪、王某前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路、库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某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李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李某彪、王某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四: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与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被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正大公司)系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被告公司将工业污水通过暗渠排入小清河,经汝河分洪到原告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所管理的宿鸭湖水库水域。由于排放的工业污水严重超标,流入水库后,导致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发电设备腐蚀、泄洪闸起闭设备腐蚀、旅游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灌溉用水受到影响。原告诉称因被告单位的排放污水行为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000万元,2015年全年的渔业损失为852.11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其中的100万元遭到拒绝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汝南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2015、2016年损失款计16万元;自2017年每年支付6万元至被告不再向宿鸭湖排污(不满半年时间按半年3万元支付,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款项于当年6月31日前付清。如超期一个月不支付,原告有权重新起诉要求被告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原告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放弃其余请求。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案例五: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诚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批发零售煤炭、焦炭、金属材料,装卸、过磅、淋水服务。其与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强公司)紧邻,自2010年5月份始,益强公司低硼硅玻璃安瓿由于洁净度问题,相继被使用厂家退货,2011年1至3月退货金额共计665149.63元。经现场勘验,通诚公司煤炭储运货场在益强公司正北面和西面,对益强公司半包围,货场内未建封闭大棚,煤堆在外裸露,有铁路线东西穿越。益强公司场院院内不清洁,地面及墙面均有煤灰污染。2011年及2014年益强公司先后二次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诚公司赔偿益强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为特殊侵权责任,污染受害人需就受到污染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污染受害人已就污染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证实,而污染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不承担责任或者应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或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益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通诚公司对其造成污染损害事实的存在,应予确认,益强公司请求通诚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先后二次判令通诚公司共计赔偿益强公司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款3065149.63元。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六: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西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16日,西平县环境保护局通过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私自外排有害废水,污染严重,造成周围农田部分麦苗死亡,要求予以查处。西平县环境保护局随后对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利用无防渗漏的沟渠直接外排污水,造成其与西平县宋集乡朱明村相邻的农田受到污染,部分麦苗死亡。因朱明村部分群众要求赔偿损失,西平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赔偿群众损失3000元。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认为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造成水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5年5月29日,西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西环罚字[2015]04-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停止违法行为,限七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该场于2015年7月28日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递交给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要求进行复议。西平县环境保护局将复议材料转交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后,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补正相关材料后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环复决(2015)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西平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2015年10月12日,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向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邮寄送达了该复议决定书。2015年10月22日,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收到该复议决定书,2015年11月2日,漯河市城市卫生管理处作为漯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行政主管单位,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驻马店中院指定由遂平县法院管辖。2016年8月24日,遂平县法院作出(2016)豫1728行初2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漯河市城市卫生管理处要求撤销被告西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西环罚字[2015]04-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漯河市城市卫生管理处要求撤销被告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环复决(2015)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本案一审行政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七:安阳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缴纳排污费一案 【案情摘要】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安县环监费缴字(2015)00054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主要内容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经计算,决定征收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污费796491元。因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安县环监费缴字(2015)00054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列明的排污费用。
【裁判结果】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县环监费缴字(2015)00054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关于征收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2015年04月、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排污费796491元。该裁定已生效且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