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_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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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2012-2-23 10:37:13 admin

阜政发〔2012〕8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3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效应,引导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原则和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

第六条 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财政税收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改制、辅导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上市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行为在利润分配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申报上市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在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等方式上市成功,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阜阳,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对超出部分,上市当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七)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八)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并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予以补贴。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

第八条 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条 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 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由市政府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给予市主管部门5万元和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成立阜阳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做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市低于50%的企业,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利益,企业必须及时退还财政。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颍州现代商贸物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商贸物流产业是连接产需、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拉动经济增长的先导产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夯实基础,提升档次,扩大辐射,形成规模,增强商贸物流产业与工业、农业的关联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为目标,牢固树立“大商贸、大市场、大物流、大产业”的理念,依托现有基础,着眼未来发展,立足阜城中心区,扎实开展商贸物流四年提升行动,进一步实施阜城商贸物流西移战略,不断完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激活商贸物流市场,构筑现代商贸物流体系,逐步把颍州打造成为辐射皖北、乃至全国的商贸物流集散地。

二、目标任务

到2012 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5亿元,年均递增20%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500万美元以上,商贸物流业占第三产业比重达50%以上。启动商贸物流产业“124488”行动计划,即培育1个核心商圈、建设2个物流园区、建成4个大型购物中心、4个四星级以上酒店、构筑8大专业市场、打造8条特色专业街,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制度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贸物流体系,商贸物流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实现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现代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产业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颍州经济开发区、颍州工贸园的布局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科学设计商贸物流框架体系和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商贸物流产业建设规模、结构布局。尽快编制颍州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环境生态和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趋势,制定导向目录、准入标准、扶持政策。

(二)培育核心商圈。放大颍州作为中心城区的政治、经济、信息、文化等优势,以“清河路、一道河路、中南大道”组成“两横一纵”城市主干道路为框架,着力打造5平方公里范围的核心商圈、中央商务区。在该区域内,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方式,重点发展现代商贸物流,建设大型购物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星级宾馆、高档品牌专卖店、大型专业市场,努力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配套,名店云集,名品荟萃的高档次商贸物流聚集区。吸引世界500强、零售业巨头入驻该区,鼓励大型商务集团、高科技企业总部入驻,培育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向楼宇要效益,向空间求发展,提高科技电子信息聚集度,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同时,大力扶持以现代服务为特征的金融保险、信息商务、现代传媒、公关策划等现代服务业,着力发展以法律公证、资产评估、信用担保、会计核算为主要形式的中介服务业,构建“现代服务业核心区”。

(三)建设物流园区。按照节约资源、集成功能、合理定位的要求,利用高速公路出口、阜阳机场、阜阳港三十里铺作业区等独特的区位交通优势,依托已经规划建设的颍州经济开发区、颍州工贸园,在“一区一园”内切块、配套、预留商贸物流发展用地,布局两个物流配送园区。集中力量培育一批为制造业、专业市场和都市经济服务的运输、仓储、转运、加工配送型的第三方单一物流企业落户园区,促进各种物流资源和物流要素向园区集聚,提高物资配送能力和辐射能力,提升现代商贸服务水平。

(四)做强专业市场。依托城区向西、向南发展的机遇,按照“城郊大市场,城内大商场”的总体思路,在扶持、提升、规范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规律、准确定位、加大扶持、精心维护,调整充实一批、巩固提高一批、规划发展一批。在阜颍路、阜临路沿线培育八个专业市场,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配件、机械电子配件、农副产品、家居家具、建筑建材、五金交电等专业市场。进一步发挥专业市场集聚效应和带动作用,积极做好市场和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结合的大文章,引导专业市场逐步转向由单纯的商品销售、货物批发发展成为“市场带加工、市场带基地、市场带运输”的良性轨道。

(五)规范专业街区。按照“政府规划、市场运作,规模经营、特色突出,重点推进、打造品牌”的原则,加快推进特色商业街建设。采取灯饰亮化、牌匾规范、特色景观、灯光夜市等方式,突出历史文化特色、商品特色、经营特色、建筑特色、人文特色,形成一街一品、一街一貌的强势板块,增强吸引力和辐射力,打造颍州的商贸文化名片。进一步规范中南大道全国知名餐饮连锁店、左岸酒吧一条街,文峰路地方特色小吃街,清河东路休闲娱乐一条街、永昌路建筑建材一条街等8条专业街。

(六)提升产业水平。积极推进传统仓储向物流配送基地、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引导中小型企业剥离自身的物流功能,使用社会力量,降低运营成本,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发展货运代理、物流信息服务、联运等新型物流业态。进一步规范商贸物流企业的交易场所、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电子商务水平。

(七)完善网络体系。按照“便民、为民、利民”的宗旨,有效整合城乡经营网点资源,加快城乡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城区。重点发展新型零售业态,加快发展贴近和方便居民生活的社区超市、社区购物中心。积极发展专业性强的家电、食品、建材等专业连锁超市。重视发展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等新的业态形式。在农村。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商贸物流服务企业向乡镇、农村连锁延伸,加快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连锁配送经营的比重。逐步建立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集生活消费品和农资销售,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为一体的农村经营网络。

四、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设立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形象提升、核心商圈打造、业态调整升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等,对重点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有关扶持奖励,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凡在我区新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景点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等服务业项目并在颍州区注册的,享受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对新建成的商贸物流企业,凡年成交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并形成一定税收的专业市场,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凡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并形成一定税收的商场、超市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凡年餐饮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并形成一定税收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发展业绩突出,品牌效益明显,进入国家级、省级同行业前列,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物流企业,采取奖励、贴息等方式进行重点扶持,对获得市、省、国家商务部门评定的优秀、示范商贸物流企业并形成税收的分别奖励0.5万元、5万元、10万元。对企业经营收入和利税总额排在全区前10名的企业,授予年度“优秀商贸物流企业”称号,对为全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三)创建特色专业街区。凡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验收合格后,运作正常的,奖励牵头单位2万元,被评为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再奖励牵头单位2万元。

(四)鼓励发展行业协会。鼓励组建商贸物流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会员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业协会,每年给予0.5-1万元经费补助。

(五)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年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并形成税收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完成100万美元,给予企业法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大力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要积极做好企业总部和楼宇企业的引进和服务工作,鼓励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优惠政策具体按照《颍州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颍州区现代商贸物流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商贸物流经济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指挥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交流机制、互动机制、日常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商贸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职,共同推进我区商贸物流经济的发展。建立领导、部门联系商贸物流企业工作制度,联席领导负责具体协调和解决商贸物流企业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形成齐抓共促的良好局面。建立商贸物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商贸物流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优化经济环境,营造发展氛围。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市场监测调控工作,建立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数据库,完善市场信息快速反应系统,提高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改委、工商、公安、国税、地税、土地、市容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办事透明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诚信教育,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商贸物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商贸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发展合力,营造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本意见所述扶持政策仅适用于税收归属颍州区的各类企业。

(二)本意见所述扶持政策由颍州区现代商贸物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颍州区发展总部、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2009年8月7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或办事处等)和具有上述总部性质的落户我区实行总部核算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入驻且在本区内注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 2.企业为新设立登记企业或新迁入本辖区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

3.企业入驻后,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4.企业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营运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出本辖区,否则,自动放弃奖励资格,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和总部企业自身的特点,主要以奖金、补贴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采取“从高原则”,若企业同时符合区政府若干奖励扶持政策时,根据具体情况按企业受益最多的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1.税收实现奖。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新设或新迁入本辖区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前三年按30%、后两年按20%从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企业。符合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2.税收增收奖。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新设或新迁入本辖区、当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年纳税增幅20%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可享受税收增收奖,从企业入驻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得的(标准同上)超上年部分的10%对企业奖励。

3.重点企业奖。对当年国际500强、国内200强,且符合本款第一项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其奖励幅度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条 楼宇经济奖励政策。

1.商务楼宇(房屋)的招商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入驻本商务楼宇(房屋)的,企业入驻第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得(标准同上)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实得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积极鼓励商务楼宇(房屋)招商主体打造产业聚集的专业商务楼宇。对符合本区商务规划发展导向,同类型企业入驻率达70%及以上,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商务楼宇,分别一次性给予招商主体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3.本奖励仅对商务楼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机构或招商中介机构其中之一的招商主体进行奖励兑现,不多头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原有不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总部企业,其新迁入或增设并在本区注册纳税的运营机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兑现办法。

颍州区招商部门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或招商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税收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签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与省、市、区其它奖励不重复兑现。第九条 新设或新迁址是指在颍州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颍州区发展工业产业扶持办法

(2009年8月7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做大做强工业经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1.每年将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产业升级、做大规模、科技创新、质量兴企、人才引进、总部迁建、上市融资等。

二、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2.按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五个档次,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含市奖励部分,下同)。3.对首次上市融资的,上市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提高效益

4.对规模工业企业年纳税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按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下同)的3%、5%、8%、1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5.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分别超过5000万元和1亿元,并在本区年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减、免、抵、退税部分,下同)分别达到300万元和6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辆价格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轿车或奖金。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分别超过5亿元和10亿元,并在本区年实际缴纳税收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6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辆价格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的高级轿车或奖金。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6.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研究中心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

7.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8.对荣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鼓励企业质量兴企

9.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证书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

10.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得认可并实施的,当年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1.对首次通过ISO9000、ISO14000和ISO/TS16949等质量管理认证的,每通过一项,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00元。

12.对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六、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3.对与本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技师等高级职称的,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第二年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次年1月申报办理上一年度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每人只享受一次。

七、鼓励企业组建集团和设立总部 14.支持本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联合在我区注册组建企业集团,支持区外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总部,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总部在本区纳税的,对企业总部年实际缴纳税收扣除总部在本区生产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颍州区发展总部、楼宇经济扶持办法》执行。

八、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15.对阜阳市辖区内投资人在本区新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比照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16.对区属工业企业扩建、技改新增2000万元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部分)投资新生成的税收,比照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九、其他

17.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单位土地实际缴纳税收低于1万元/亩标准或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节能环保不达标、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18.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或同时符合省市区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但享受的奖励额不能高出该企业在我区实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30%。

19.此前本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20.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1.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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