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软件开发外包服务方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推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纳入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行业管理名录的企业:
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制作,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从事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等,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2、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和生产,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3、从事服务外包的开发、经营,ITO类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BPO类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
4、2008年12月31日前入驻高新区的企业,以2008年正式年报数据为基准,营业额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则同样适用本政策范围。
5、享受政策的企业年营业额增加率超过30%,次年方可继续享受政策。
第三条 设立高新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0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置基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
第五条 新入驻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第七条 入驻企业引进的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须经小组认定,具体标准另见有关规定),在合肥购置住房的,144平方米以内给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一级奖励的企业,经小组核实后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多次获奖的从高奖励。
第九条 企业建立各类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高新区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在高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年度投资额50%以上投资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设立的担保公司,年度担保额50%以上服务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高新区下属的担保公司优先为基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业务,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年营业额超过一亿元的企业,或具有较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优惠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原创动漫作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0万至100万的创新扶持资金。手机电影原创作
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万至5万的创新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在我区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一经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高新区再给分别给予全额奖金50%、30%、20%的奖励。在多级或多家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推出正式运营的3D网络游戏,通过内测、公测,正式运营满1年后,(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到300万的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的原创手机电影,预装手机100万部以上,或者下载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奖励5至10万元。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满1年,并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给予成长性奖励。年增长率在50%、70%、10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和300万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为300万。
第十八条 上述企业在高新区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0年,企业经营期限不满10年,在高新区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减免和奖励资金将全部追回。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小组办公室制订,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