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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49号)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规发[2008]18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对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了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6%降为5%并逐步取消。其它关于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计费单位仍按宁政发[1985]48号执行。
二、宁政发[1985]48号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解释权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包含哪些费用请你们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