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小抄整理材料_婚姻法小抄超级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0: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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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整理材料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内容:概念: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内容:(1)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婚姻双方互为异性。(2)婚姻双方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3)这种结合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即使长期共同生活也不以其为婚姻。

2、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亲属关系的发生:

(1)配偶关系的发生: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拟制血亲因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定程序成立而成立(3)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而发生。亲属关系的终止:(1)配偶关系的终止以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2)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以因死亡或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因离婚或死亡而终止。

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不仅起调节作用,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重要的经济单位与教育单位。(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的职能。

4、婚姻的成立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1)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凡缺乏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结婚的实质要件:指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禁止结婚的条件。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与疾病。(3)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与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的生产关系之上,同时受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联合支配,其主要特征:(1)封建包办与强迫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社会婚姻的合法形式,婚姻的成立并非当事人的意愿,主婚权在父母。(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多妻以纳妾为其形式,具有等级制的特点。(3)男尊女卑与夫权的统治。(4)家长制。漠视子女的利益,子女要绝对服从家长。(5)以“出妻”为主要形式的专权离婚。离婚权属于男子及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地位。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4)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1、简述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包括:(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自由:(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2)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无效婚姻的概念与法定情形:概念: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指男女双方的结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情形:(1)重婚(2)有禁婚新(3)疾病(4)法定婚龄。

1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如果包办婚姻出于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14、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5、简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2)受害方受到损害。包括财产与精神损害(3)请求人无过错。不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17、简述现行婚姻法对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在总则中增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在结婚规定中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增设了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规范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4)在离婚的规定中,增设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宝情形,(5)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8、重婚的概念与法律后果: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后果:(1)是禁止结婚的法宝情形(2)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3)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4)是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5)对于重婚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19、亲属的种类:按亲属的发生可分为:配偶、血亲、姻亲。(1)配偶:男女因婚姻而互为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是姻亲的基

础。(2)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20、经济帮助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1)仅限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时。(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具有经济帮助能力(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帮助。(4)提供经济帮助不能同分割共同财产混淆

(5)提供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1、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的条件与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2)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22、抚养关系的特点:婚姻法上的抚养作为亲属之间的根据法律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具有法律规定,债权债务性、身份证与身份保障性等特点,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功能。

2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与成长

(2)保障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合法权益(3)平等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与法规。

24、监护的分类、特征:

一、分类: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

二、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

25、重婚的构成与处罚:构成(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罚的重婚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宗旨:(1)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2)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与遗弃。(3)这两条规定是我国婚姻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基本原则的概括。(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它集中地体现了以婚姻法为主导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与特点。(4)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5)明确指明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其不仅在总体上反映了对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且,其既是对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婚姻法规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2、离婚法律后果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妇女不仅与男性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妇女还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保护。(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于以补偿。(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尽管上述第三四方面不能解释为专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规定的,其同样适用于男性,但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妇女需要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

3、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1)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2)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3)依据司法解释,男女双方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4)未按规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B、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国。

4、※离婚后,当事人在财产上的法律后果:(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有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共同财产我约定不明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依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余下的财产。(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与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照顾子与女方的权益指尽量满足子与女方的合理要求。(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

益等,应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5、※无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与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已经成立的婚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2)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疾病、禁婚亲、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6、论述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确认与调整不关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定财产制: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委的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的所有权的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A、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3)约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的适用。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共同共有。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算。

7、对实施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3)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劝阻,法院应依法作出支付三费。(3)以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的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公诉。(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拒不执行三费的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协助。

8、如何理解父母与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1)父母子女间具有天然的血缘联系,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与抚养的权利与义务;(2)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分或全部;负担的多少与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的方式与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视,中止事由消灭后,应恢复。

9、论述探视权的概念及法律适用:(1)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探视或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2)行使探视的方式与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在的由法院判决。(3)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以中止探视。必须经法院判决,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中止探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当事人的探视的权利。(4)对抗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与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可以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与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进行强制执行。10。夫妻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国。(1)为共同生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2)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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