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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已达14.9万人,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已达40万人(含安全主任)。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仍比较紧缺,注安师工作存在注安师法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53.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与安全生产人才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注安师成长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注安师的效能和活力,不断推动注安师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注安师队伍稳步壮大、素质较大提升。注安师数量达到25万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数量达到50万人,基本满足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的需要。注安师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
2.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作用充分发挥。注安师考试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注安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有序高效,注安师立法加快推进。保障注安师切实履行注安师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执业范围内的职责,有效行使安全生产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审核权;享有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提高。
3.注安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发展。注安师事务所设立、执业、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总数达到300家以上。鼓励执业质量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注安师事务所发展壮大,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咨询的多样化需求。注安师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自律制度逐步健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加强。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一)严格安全生产岗位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国家安全监
7管理人员,应优先从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中选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纳入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可根据职位的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安师执业资格。
(四)健全完善注安师激励保障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的衔接政策,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即可作为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任职资格,不再另行参加安全资格考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制定职称相关政策中,认真执行《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凡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避免注安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还需另行参加评审;引导企业根据注安师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引导行业组织对业绩突出的注安师适时进行表彰。
四、加强注安师考试
(一)健全注安师考试工作机制。强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全国统一大纲和各省(区、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规范考试用书、组织考试命题等工作,按照培训和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对考试考务进行检查、监督、9(区、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注册管理工作。
(二)提高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注册管理工作力量;依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的原则,把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依托所属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承担注册具体事务,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等类别,强化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逐步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安师注册管理部门,要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完善全国注安师注册管理系统,建立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注册管理工作实现常态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加强注安师继续教育
(一)完善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大纲、规范继续教育教材。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安师注册管理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注安师管理机构,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对注安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二)提升注安师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注安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把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
1企业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满足配备使用注安师规定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规定取消其资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注安师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健全覆盖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制度体系。规范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库,把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作为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引导行业组织建立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诚信执业服务制度,建立注安师诚信、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服务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
八、加强注安师事务所和协会建设
(一)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是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注安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顾问、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
设立注安师事务所,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的注安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注安师,其他设立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安师事务所从事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支
3动安全专业人才发展,激发专业人才创造活力。结合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的需要,开展安全工程专业标准与注安师执业资格标准衔接的研究,加强与国(境)外在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探讨国际互认机制,为我国注安师走向国际化打好基础。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安师工作涉及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来抓好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培养、使用,促进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队伍又好又快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的有用之才。
(四)选树典型,营造氛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注安师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注安师制度发展、执业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有利氛围,为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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