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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使用操作规程
1、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成短路状态。
5、每次实施爆破作业前,除认真按照“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执行外,必须有当班班长、安全员、爆破员核对实际炮眼数量和填写爆破器材实用量,班长、安全员、爆破员签字后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6、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的 炮眼严禁放炮。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当作业现场发生雷管残爆、拒爆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及时报告当班带班队长或大班长,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原则上必须找回残爆、拒爆的雷管,如果现场确实一时无法找到的,必须立即通知各个环节进行查找,并记录在案,直至按编号找到为止。
8、当班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全过程有 带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全方位进行现场监督,安全员做到本班次从火工品入箱到使用、清退等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实际消耗量在审批表内签字,剩余的 炸药雷管必须由安全员、爆破员一同交回井下火工品库,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在审批表内签字。
9、如在作业现场发现煤帮垮落,造成爆炸物品被掩埋,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掩埋的 爆炸物品全部找回。
10、严禁将爆炸物品乱扔乱放,严禁较长时间将爆炸物品堆放在工作地点,严禁爆炸物品箱不上锁。
11、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当班顶板垮落或机械事故等情况,未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由 该班次的带班队长、安检员共同写出书面报告,交分库库管员与爆炸物品登记台帐共同保存。
12、生产矿井正常休息日时,井下爆破物品分库必须有人值班看守,放假较长时,井下爆炸物品分库的 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回总库,发爆器和放炮母线必须收回集中统一存放,正常上班前一天下午,按使用程序和审批程序统一领取爆破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