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若干规定_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38: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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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9号)和《关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黄财[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委近年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际,制定本预算安排若干规定。

第二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 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项目按照黄防总[1999]12号“关于颁发黄河防洪工程抢险责任制(修订)的通知”中《黄河防洪工程主要险情分类分级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当出现超常洪水发生的抢险、水毁修复以及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重大险情所造成的抢险、水毁修复所需经费,由防汛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另行申报特大防汛补助费或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黄河下游超常洪水标准为经小浪底水库调节后花园口流量超过4000秒立米;黄河小北干流、三门峡库区以及其他支流超常洪水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两上两下”程序,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上报预算主管部门。山东、河南河务局所属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河务局审核,报黄委备案,其他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黄委审核。

第七条 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是:优先保证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毁工程修复项目,当年专项维修养护项目以不超过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35%为宜。

第八条 维修养护项目预算实施全年要均衡,水毁工程修复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应急项目应在汛前完成。

第九条 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防汛抢险经费水管单位可调剂未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需要变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应报上级批准。当年预算调剂不完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

第十条 对险情较大,下一年度水管单位自身仍不能解决抢险和水毁修复经费确需市局范围调剂解决的,山东、河南两省河务局可选择一个市局作为试点,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黄委研究。

第十一条 各水管单位在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中,应考虑维修养护企业的合理利润和税金。维修养护企业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统筹,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预提养老统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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