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与寄卖行的区别分析_典当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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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与寄卖行的区别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16 简单说:

区分寄卖与典当并不难,例如黄金、汽车、房产、有价证券业务就只能到典当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卖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卖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盈利方式也不同,寄卖行通过商品寄卖后收取手续费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经营对象不同,寄卖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寄卖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门槛高,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具体说:

一、典当暨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卖行暨调剂商行

寄卖(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卖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卖行(调剂商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卖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

寄卖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卖行通过商品寄卖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卖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卖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卖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寄卖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卖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卖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

“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卖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 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呼吁对地方寄卖行暨调剂商行加强整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部门放贷审批困难,典当公司中报审批手续严格,寄卖行申办手续容易,无责任主管部门,社会上部分带黑势力的闲散人员钻政策窗子,借着办理寄卖、调剂商行的幌子,近年来长期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经营,是我国现时颁发的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此,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 展,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职有关部门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 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寄卖行成了“典当行” 同一物品两店差价大

核心提示: 近年来,长沙市的寄卖行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城区范围内的寄卖行已超过100家,全市则超过了200家。很多寄卖行在店招和户外宣传上,均以“當(当)”或“典当”字样为主打。近年来,长沙市的寄卖行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城区范围内的寄卖行已超过100家,全市则超过了200家。很多寄卖行在店招和户外宣传上,均以“當(当)”或“典当”字样为主打。

玉兰路上这家寄卖行,招牌中间有一个大大的“當”字,除了寄卖物品外,还违规提供典当等服务。

“你这台手机可以当1200元。”昨日,在长沙市玉兰路上一家寄卖行,店老板对前来寄卖手机的市民王先生说。本是来寄卖手机的,怎么成了典当手机了呢?王先生感到很纳闷。经过店老板一番解释,他才知道这家寄卖行除了寄卖物品外,还提供典当服务,甚至还可以提供“抵押贷款”、“金银首饰回收”等多种服务。

近年来,长沙市的寄卖行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城区范围内的寄卖行已超过100家,全市则超过了200家。很多寄卖行在店招和户外宣传上,均以“當(当)”或“典当”字样为主打。长沙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典”字属于典当企业的“专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否则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目前市面上挂“当”、“典”字的寄卖行,多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

乱相

寄卖行成了“典当行” 同一物品两店差价大

近日,记者走访了多家寄卖行看到,一些寄卖行以“典当”为大字招牌,经营范围却涵盖“金银首饰、汽车、房产融资贷款”等内容。在玉兰路上的桥辉寄卖店,店老板说金饰分为“死当”和“活当”,死当价格为240元/克,等同于收购;活当的价格220元/克,月息为7%。在汽车西站的重明路上,一家门面挂了个“當”字的店老板表示,金饰典当的月息为6%。记者了解到,这些小型寄卖行金饰典当的月息均在6%~7%之间,年化利率高达72%~84%。这是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的数倍。

记者走访多家寄卖行后发现,大多数寄卖行不仅收取的利息不同,在收购商品时给出的价格也相差较大。在丰锦寄卖店,一台苹果5S手机活当只值1000元。而同样一台手机,在同一条路上数十米外的桥辉寄卖店,活当价格为1500元,价格相差50%。在杰文寄卖行,电动车的寄卖利息为每天15元,7天一算;在志华寄卖行,电动车的寄卖利息为20元一天,10天一算。

“你有几部手机都可以拿来。”昨日,在一家寄卖行,店老板对记者有5部手机要卖表现出浓厚兴趣。当记者问其是否需要提供手机发票时,老板称没必要,只要拿来看看就可谈价钱。

除了收购、收寄环节乱,寄卖行的出售环节也很乱。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名消费者在长沙一寄卖行花1.4万元购得的克拉钻,经鉴定竟是假货。

原因

寄卖行登记注册简单 典当行门槛高难注册 “长沙市的寄卖行‘跨界经营’、‘违规经营’的现象经常出现,已有不少受害者前来寻找法律援助和咨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表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没有经营资格的寄卖行经营典当业务或抵押担保业务,给典当、担保行业构成不小冲击。

“寄卖行与典当行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寄卖行只需拿个体工商执照,几乎是零门槛,而典当行注册资金就至少要5000万元。”长沙市通程典当河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蒋灿告诉记者,最关键的是,典当行有行政许可门槛,需商务部、公安部审批,还需接受日常检查和严格年审,而寄卖行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寄卖行只是小额物品的寄存销售,扮演的只是一个代卖物品的角色;而典当行则是以商业服务为手段,以财物质押或抵押为前提进行限期有偿借贷的特殊企业。几年前,典当企业归属金融部门监管。

据统计,全市共有经认证许可的典当企业76家,分支机构12家,典当行业注册资本达15亿元左右,典当总额达40亿元,从业人员近800人。目前,长沙的典当行业处于一种稳健式发展状态,但寄卖行的违规经营却给典当行业抹了黑。寄卖行不仅超范围经营典当,还涉嫌经营黄金、机动车和房地产,这些业务多涉嫌违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就明确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刘刚表示,典当行是由商务部、公安部批准成立的特种行业,属于商务部门主管,公安机关监管。管理职能及范围主要依据为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以及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颁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不仅注册资本要求高,且须具备熟练典当行业经营管理及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前置审批,并且接受日常检查和严格的年审。而我国还未曾有关于寄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对寄卖行的约束处于相对真空状态,造成较大的消费风险和行业风险。

尴尬

对于非法经营典当行为 目前尚无有效监管手段 长沙市商务局业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典当行业属于前置审批,属于特种行业,在股东、资金、场地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执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才允许从事典当业务。“当”、“典”字也属于典当企业的专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否则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目前长沙市面上大部分挂“当”、“典”字的寄卖行,均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并未授予商务部门以刚性和广泛的执法权、案件侦办权。特别是对非法经营典当业务如何监管还属空白。”刘刚表示,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提到了“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但此类处罚是由工商部门决定的。也就是说,要取缔一个违规寄卖行,需要商务、公安部门进行取证、查办、定性等,然后将案件移交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取缔。而寄卖行从事非法典当的单笔交易金额往往很小,或不足以受到“取缔”这样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提醒

消费者应区分典当和寄卖 办典当要去正规典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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