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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省技术市场系统各级人员从事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市场理论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技术贸易,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和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并承办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包括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项目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年奖励数目不超过150项(人)。
第三条
凡申报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开拓和发展我省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奖励范围是在技术市场管理与服务、技术市场理论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开发、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进集体奖:
一、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成绩显著,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500万元或技术性收入2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2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2万元以上。
二、开发科技新产品和实施技术成果年创产值5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10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2万元以上。
三、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有效开展信息传递和技术中介服务。每年向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信息200条以上,促成技术中介项目50项,每年为企业新增产值累计1000万元,利税200万元以上。
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集团)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2—3个,年创产值150万元,利税30万元以上。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较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和上报技术市场统计报表,卓有成效地开展统计分析、评价工作;在技术市场人才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每年举办具有特色的技术交易会2次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进个人奖:
一、在本单位领办、创办科技型开发实体,年创产值150万元,利税20万元以上,使本单位自身经济效益达到年人均利润2万元以上。
二、为主组织技术中介服务,每年促成技术中介项目3项以上,为本单位增加创收2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后每年为企业新增产值累计500万元,利税80万元以上。
三、为主组织和参与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成果的引进和转化,使企业新增产值3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并在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的宣传实施和技术市场人才培训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五、认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出色地完成技术市场统计,并在技术市场统计分析、评价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和创新,在推动本地区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
六、为主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技术市场软课题1项以上,或市级技术市场软课题2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关技术市场理论文章4篇以上,或撰写并已公开出版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专著1部,合著2部以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优秀项目奖: 一、一等奖: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其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实施后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认可。
1、工业项目(含农业深加工项目,下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正式投产后,投入产出比为1:2,利税20%以上。
2、农业项目:大田作物每年增产5—10%。二、二等奖: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其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实施后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或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影响,已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认可。
1、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正式投产后,投入产出比为1:2,利税20%以上。
2、农业项目:大田作物每年增产3—5%。三、三等奖: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其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实施后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或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影响,已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认可。
1、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正式投产后,投入产出比为1:2,利税20%以上。
2、农业项目:大田作物每年增产2—3%。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九条
各市申报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由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办公室;省直部门、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申报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集体、个人和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报送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办公室。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申报书》;
二、申请优秀项目奖须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意见》;
三、集体、个人、项目总结报告;
四、效益与应用证明;
五、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项目转让、开发合同,批准实施文件等)。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获得国家、省级以及同类奖励的项目;
二、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项目;
三、以往报奖落选又未取得新的成绩和进展的集体、个人及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适合授奖的单位、集体、个人和项目。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助理、委员。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提供与完善金桥奖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金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工作提供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省技术市场(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山东省技术市场主任兼任。评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评审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负责申报集体、个人和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实行回避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初评—奖励委员会评审—公众异议—授奖。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集体、个人、项目逐项核实、审查,并按报奖类别及专业予以分类;
二、评审委员会初评: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所属评审组按照本《办法》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严格审评,对参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对推荐为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签署推荐理由;
三、奖励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奖项进一步审定,确定拟授奖名单与项目奖励等级;
四、公众异议:在公众媒体上公告评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处理公众异议;
五、授奖: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公告异议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经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裁定后即行奖励,获奖项目的荣誉证书授予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提出。过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拟授奖项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奖项名称、类别、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无署名的不予处理。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机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违者一经发现,由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技术市场奖励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评审经费应在本单位帐目中专项列支,保证经费用于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评审活动;
二、山东省技术市场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税务的监督;
三、评审经费是公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