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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关于考勤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技术中心为严格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外部形象,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技术中心所有人员的管理,在编人员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应根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其更加科学有效。
第四条 工作时间外出必须请假,不管时间长短,不论事因;请假一律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具体事由,不得以“有事”笼统概之;请假应告知相关岗位相关人员,以保证相关工作的延续。
第五条 请假申请单必须在请假事实发生前填写,除非本人因公外出,可通过电话等有效途径请假,返回后立即补填请假申请单;未出勤事实已经发生而后进行的请假一律计做旷工,严禁已过上班规定时间通过电话等形式补假。
第六条 请假申请单按流程进行审批。
第七条 技术中心按工作完成情况发放绩效奖励,各岗位应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完成工作,并鼓励提前完成。因不能在检测周期内完成工作,在周六、周日自己安排工作,应执行统一的正常工作时间,并进行出勤登记,下午下班后工作不再进行登记。
第八条 请假不登记、外出不请假者已经查实,视为旷工一次(折合旷工天数一天)。
第九条 出具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批准的病假,按技术中心规定发放相应工资。连续超过6个工作日(含6个)或单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扣发全部绩效,工资按规定计算发放。
第十条 婚假为5个工作日;生育假为连续的3个月;其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采用上下班电子考勤和/或上班签到制度。电子考勤应使用本岗位内网计算机。
第十二条 考勤和签到不能他人代替,已经发现,严肃处理,代考勤或代签到一次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三条 迟到或早退按OFFICEIM系统设置考核;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而不进行情况说明的,每一次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四条 不请假而不出勤均视为旷工,不参加集中制样者未请假者两次视为一次旷工。每月抽查发现窜岗三次视为一次旷工,与窜岗交谈者一次按绩效管理办法中的不符合项处理。
第十五条 旷工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每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每月旷工一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和工资。每月旷工天数超过(含)2天、或半年发生两次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本部分中的请假不包含因公请假和符合相关要求的婚假及
生育假等。
第十七条女职工计划生育视为出勤,但必须提交当天的查体书面证明,无书面查体证明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