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9B_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22: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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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52号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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