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填空_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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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的具有()和()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有关单位和人员、()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宣布重要事项或者()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和()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电报应当分别标注“()、()、()、()”。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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