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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农家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农家乐协会是由缙云村、北泉村、运河村等农家乐(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经营、共谋发展”为指针,通过对垫江县新民镇农家乐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和经营行为,协助完善经营与管理机制,加强相互联系和交流,向政府相关部门争取农家乐发展政策,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愿望与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共同促进新民镇旅游服务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商委、旅游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垫江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新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培训、对外联络与交流等活动,发挥政府和农家乐之间的桥梁纽带使用,从而促进和加快农家乐的发展。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对旅游服务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管理、政策措施和市场动态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旅游服务业标准、规章制度,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有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各农家乐之间的联络,交流发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协调农家乐之间矛盾,营造整体氛围,打造整体形象,增强整体竞争能力,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四)加强同其它地区旅游服务行业部门与协会的联系,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外引内联,扩大信息交流和相互间的合作。
(五)协助本地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举办有关旅游服务行业知识讲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协助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对优秀会员和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表扬,增强客人信赖,扩大社会影响。
(七)编辑有关信息资料,传递旅游服务行业信息,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八)听取会员对协会工作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单位和领导的关心,支持会员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属于新民镇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旅游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机构,旅游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符合本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按照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是:凡自愿参加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旅游服务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本镇旅游服务业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和印制发放的有关材料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各级政府支持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服务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协会监督和管理;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和发展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宣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本地旅游服务行业信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决定理事的设置,进行理事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民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本协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协会开支收据
经法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新民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民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新民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民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其他
事业,也可用于慈善捐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