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_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15: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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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报国土资源部:

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附件1);

2.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及评审意见书;

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编写提纲见附件3);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三)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六、做好与土地管理衔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未统一开展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工作的城市,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审批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结合矿产资源特点,提出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名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部。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

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

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

(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其他材料

(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

(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

(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

(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

(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

五、收费事项 1.收费标准和依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2.缴费方式

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六、办理批复

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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