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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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10】9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 月 日

陕西省财政厅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

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资金来源为(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等。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设立专户,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 3

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特色产业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六)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七)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须一致,且项目实施地在我省境内;

(八)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同时,于次年2月底前下发当年的项目指南。

第十二条 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并应建立项目库。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由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按照当年的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所在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省管县财政部门直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特色产业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投资规划、外经贸、财务、法律以及机械、电子、医药、化工、矿产、能源、农业、纺织等方面技术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须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当年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内容包括: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项目出口前景、投资预算、效益分析、实施能力、环保评价等方面。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不同领域专家还要对项目所涉及本专业的内容进行重点把关,应充分发表各自意见,集体评议后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结合项目规模、企业经营状况等指标,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和金额,提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陕西财政企业信息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于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预拨70%的资助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支持各市企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向市区财政部门提出 7

项目验收及拨付剩余资金申请,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全省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市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地特色产业资金年度总结、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从特色产业资金提取不超过0.5%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并严格控制工作费用支出,厉行节约。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8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9月19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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