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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潭政发[1999]12号),规范职工支取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特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湘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科――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受 理窗口。
二、受理时间:
每月1—30日为受理职工住房支取货币补贴资料时间,15—20日为住房办调查核实审批时间,21日—24日为住房办向银行报送资料,银行核实准备应发的存单、存折时间。25—30日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存单、存折时间(注:请各单位职工在规定内时间办理手续,不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受理,星期
六、日不予办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三、申请支取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以下8种条件中任一条者(除第7条外),本人持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及身份证、支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支取手续:
1、新购买自住房(注:购房时间以各单位实施住房货币补贴时间为界限);
需提供的资料:购房合同及已缴房款收据;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契税完税票”。
2、建造自住房
需提供的资料:在城区范围内,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在乡镇范围内自建住房的提供乡镇建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审批表》和土地使用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需提供的资料:提供湘潭市危房鉴定办公室出具的住房需翻建、大修的房屋鉴定书、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施工预算。
4、退休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退休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
需提供的资料:贷款合同
7、死亡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身份证以及公证处出具合法继承的公证书。
8、调出本市人员
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的商调函及调出单位的证明(注:本条所指调动须是夫妻双方都调出本市)。
四、申请支取提供的资料系配偶姓名的,须出具夫妻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五、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此行为,将追究责任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8396459,地址:韶山东路1号昌盛大厦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