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_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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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 查案发布时间:2009/9/10 8:38:22 作者:admin 来源: 今日访问:69【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07 年 5 月 18 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 “关于迅速调 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 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 月 28 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 6 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 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 4 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 15 时 30 分至 16 时 40 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成立并开始生产 C 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 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 进行,车间大小为 45×36×7.2m3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 9 名 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 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证据】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 2007 年 5 月 18 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由于该公司自 2006 年 5 月 23 日成立并开始生产 C 型钢以来,未按 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 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表示理解。整个办案过程无任何瑕疵或不

足。

(三)凸显人性化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办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我们用书面形式“再次提醒你单位按时缴纳罚款,并给予宽限一周时间。如你单位仍不自动履行,我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在凸显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进一步震慑了当事人,为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关键作用,从而也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由于种种原因,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至今未完成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执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的较大数额罚款且最终完全自觉履行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

另外,此案也为今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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