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亟需规范_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10: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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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亟需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

关于查处党政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日渐突出,有的自己直接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有的以借贷或投资方式入股企业参与分红,有的利用职权或行业优势介绍、转包工程后获取中介手续费等等。基层纪委在处理这些问题中,由于涉及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造成定性难、处理难。我们认为上级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党政干部特别对基层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优惠政策鼓动。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加快发展、缓解财政压力,从解放干部思想、鼓励干部创业角度出发,出台政策性措施调动党政干部的积极性,支持党政干部投资经商。如乡镇党委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设立专人离职带薪招商;为了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制定政策激励基层干部投资创办“示范田”、“示范园”等。

2、惧贫羡富心理驱动。在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宏观形势下,从事投资经营者在短期内获取的收益,很可能比党员干部数年的工资收入还要高。“嫌贫爱富”、“有钱就是精英”的价值倾向以及节节攀高的社会消费,使得智商、信息来源和能力俱有而收入来源却相对偏低的党员干部内心蠢蠢欲动,面对奢华享乐、颐指气使的个体老板,党的一心为公的要求受到冲击,有的宁可不领工资也要下海一搏。

3、腐败成本偏低诱动。党的纪律虽然规定对违规经商 1

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给予处分,但与贪污受贿行为相比,其通过违规经营获取的利润并不比贪污受贿所得少,也不像赤裸裸的贪污受贿被人们所唾弃,而且其只属于违纪、尚不构成犯罪,在处理上相对偏轻。由于腐败的低风险、高回报,造成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纪不顾,利用职务便利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二、查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存在的难题

1、违纪手段上具有狡诈性。在办案实践中,违规经商办企业人员往往采取各种手法逃避组织调查。一是在违纪主体上以假乱真,真假难辨。违纪者往往以与自己关系特殊的社会人员的名义参与经营投资活动,公司注册登记、生产经营销售合同等认定主体身份的证据中不会有他们的签字署名,即使找其特定关系人调查,一旦他们三缄其口,便不能认定违纪。二是在违纪情节上刁钻取巧,不好定性。如党政干部借款给个体老板收取高额利息回报的问题,当事人会辩称是私人借贷关系,自己没有违纪。三是在资金往来上鱼目混珠,违纪所得难以界定。收支结算既用现金、也通过银行,帐务又不规范,违纪获利数额无法计算。

2、政策界限上具有模糊性。从当前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限制性条规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给予党纪处分,查阅党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于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明确指出,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

参照执行。国务院于2007年4月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政纪处分。上述人员毕竟是在职党政干部中的少数人,如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虽然他们不是领导干部,但有的也或多或少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对他们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目前尚无政策依据,造成基层纪委处理这类案件有难度。

3、职务行为上具有不确定性。从基层处理经商办企业案件的实践看,区分党员干部是否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空闲时间、个人闲散资金从事与本职工作毫不相干的经营活动,如购买门面出租,理论上讲不构成以权谋私。但职务行为往往体现在经营活动的多个层面,如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征用、办证审批、缴费纳税等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产生职务行为,疏通这些环节有的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有的是间接利用职务影响,如利用老部下、老同事关系;有些是显现的,有些是隐藏的,而在调查取证中深层次的职务行为是难以挖掘的,这给界定违纪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三、规范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科学划分界限。我们认为上级纪委应及时出台政策规定,明确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合法与否的界限,让每个党员干部明白哪些投资经营活动可以做,哪些不能做。特别是明确地方党委政府从发展出发制定的鼓励性政策和普通公职人员从事与职务不相关联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虽然有悖于有关要求,但其促进发展、淡化官本位意识、节约财政支出的积极作用,与“三个有利于”标准是相符的。

2、严格投资申报。要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个人投资这个重点,把党员领导干部自己、配偶子女的投资经营情况纳入申报范畴,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经营范围、重要投资环节申办的情况,发现不合规的行为,及时预警,督促纠正。

3、加大惩处力度。在注重思想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群众举报等多种发现和曝光党员领导干部经商行为的途径,严厉查处各种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通过廉政承诺等多种形式,明确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一经查实,一律责令辞去领导干部职务或公务员身份,通过强硬的措施,切实整治党政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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