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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业务指南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4-19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劳动者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项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后,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者,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在接受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者,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内容包括前期申请、资料准备、受理、专家抽取、专家会诊鉴定、诊断鉴定证明、诊断鉴定证明发放等,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须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限: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正式受理后60日内组织完成鉴定。
联系部门:深圳市卫生监督所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A座1212室(邮编:518020)联系电话:0755-25639703,25639704;传真:0755-2563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