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_吉林省技术实施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07: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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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

第一条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所属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吉林市所属运动员指吉林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各县(市、区)业余体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局审批、体育局备案)、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吉林市户籍(含外地户籍运动员省注册代表吉林市者)的专业和业余运动员。

外地户籍未代表吉林市进行省内注册的运动员及本省内社会其他各类运动员,其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及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总局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吉林省体育局每年下发的《吉林省青少年可授予运动员相应技术等级体育比赛名称的通知》相关规定,严格界定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相关赛事,并严格按照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运动员在等级规定赛事中取得成绩是指竞赛规程规定,正式报名参赛(以秩序册为准)时获得的成绩(以成绩册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绩证明单或获奖证书为准)。凡不符合赛事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条吉林市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

(一)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报名单需报吉林市体育局备

案,运动员未经吉林市体育局允许不得跨注册在训单位参赛。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所属学校负责审核,将申请材料报送吉林市体育局审核、审批。

(三)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办的竞赛,其主要裁判员必须是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派。在申请等级称号时,必须由吉林市体育局、教育局双方审核、审批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四条 严格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

(一)申请

1、申请:运动员在取得成绩6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和审批。

申请材料:运动员本人身份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成绩证明材料。

成绩证明材料包括:

A、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的全国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原件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B、《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绩证明单》(加盖主办单位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公章,裁判员、裁判长、主办单位负责人、主办单位主管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有效)或获奖证书。

C、《运动员参加吉林省体育竞赛确认单》;

D、运动员在省的注册证件,参加全国比赛的还需提供全国注册证件。

2、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一次性集体申请,漏报不予补充。

(二)审核

审核内容:

1、申请等级符合时限要求,运动员申请材料完整,申请程序符合规定;

2、《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运动员详细填写从事体育运动简历和近三年主要运动成绩,证明人签字;

3、核查申请等级赛事的成绩证明材料及运动员在省及国家注册材料;

4、申请等级成绩达到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5、《运动员参加吉林省体育竞赛确认单》内容详实,学籍所在学校班主任、体育组长、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申报。申请表中“各级申报单位”一栏中,申报单位是吉林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由教练员、训练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是各县(市、区)业余体校的由教练员、校长签字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教练员、法人签字;联办学校学生需学校体育教师、体育组长、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和授予

1、审核合格后,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比赛成绩信息在学籍所在学校公示,公示单上加贴运动员照片,注明运动员姓名、性别、比赛时间地点及比赛名称、项目、名次或成绩、拟授等级、所在班

级。教练员、班主任、体育组长、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社会青年在参赛单位及体育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申报单位负责管理公示单,公示单损毁或丢失,公示期重新计算。申报单位提供带有公示起始日期和公示期结束日期的照片。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审批单位组织测试并核查。

2、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等级查询系统公布。

3、对达到等级标准并符合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审核人、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条证书

运动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免费提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监督检查处罚

(一)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或他人顶替比赛取得成绩而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说明和补充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照总局体竞字[2009]63号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体育局吉体训竞字[2009]24号关于《吉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八条如遇国家或省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改,按最新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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