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讲解_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24: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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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餐饮服务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提交、资料审核、审核决定、许可证编码、二维码生成、打印等,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开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要求执行。本细则重点对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分类和现场核查标准进行规范。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

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

第七条 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经现场核查,通用要求及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八条 大型以上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m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当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并且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无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一条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得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第二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加工经营场所入口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应当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等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章 专项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

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3;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

第三十七条 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各专间面积≥10㎡,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3.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

(四)食品留样要求:

1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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