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试行)》_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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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14]51号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省长江、大渡河造林局,卧龙、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规范树木移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树木移植管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树林移植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7月29日

四川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规范树木移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树木移植、运输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移植树木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做好树木移植的管理。

第四条 树木移植应依法进行,严禁非法移植。严格控制移植林地内的树木。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占地、城乡绿化等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在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植被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对移植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天然原生树木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严禁移植下列树木:

(一)登记在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天然原生树木;

(三)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树木;

(四)国家级公益林地上的树木;

(五)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内的寄主树木。

因抢险救灾、林业生产、工程建设占地、科学研究、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中的树木要从严控制移植。苗圃培育的园林绿化树木除外。

第八条 移植树木后林分内林木保留株数应符合森林经营的有关规定。结合森林抚育移植树木的,应当符合森林抚育技术规程及作业设计规定。

第九条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林地移植树木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5,不得出现明显的林中空地,并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移植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移植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应制定移植技术方案。第十一条 移植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植技术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

苗圃地苗木和树木、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非古树名木和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天然原生树木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移植树木的,由树木所有人向树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移植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数量、相关保护及安全作业措施等内容的树木移植申请书。

(二)移植技术方案;

(三)拟移植树木的林权证书或林权证明材料;

(四)因征占用林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临时使用林地批准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移植树木应按照批准的移植技术方案和采集证规定的树种、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实施。第十四条 移植树木应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水土保持及安全作业措施,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移植树木后应立即整治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未按规定施工作业或整治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移植、收回或不再核发新的采集证、不予办理树木运输许可证等措施,直至纠正为止。

第十五条 移植树木的,由供树者在原地补种移植株数2至5倍的树木。无条件补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应补种者承担。移植苗圃地和被征占用林地上树木以及结合森林抚育移植树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批准的树木移植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运输移植的树木,应按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凭证运输。

货主运输非凭证运输树木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在货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八条 运输移植的树木,凭采集证、植物检疫证书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移植到苗圃地的树木出圃再次运输,凭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证明,或移植时的采集证、木材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移植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需要运输的,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核实签注意见后,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树木,以及非法运输树木的,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树木、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树木移植的管理,建立健全树木移植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移植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移出、移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规批准移植树木。滥用职权批准移植树木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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