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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8年5月7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居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居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街道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障居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规范,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居民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居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主要由居民代表、社区两委会成员和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二十五户产生一名代表。撤换、补选居民代表,在原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居民公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居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居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居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居居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居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六条 为了增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居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居民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社区“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开。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休形式由社区“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居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居委会干部管理
第二十条 全体社区干部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理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已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居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现居委会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居务管理的要求,实现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居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居委会干部。
第十三条 建立居委会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社区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社区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主要干部的补贴,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区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街道办事处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社区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费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居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位社区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不称职的社区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罢免、劝辞。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居民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社区“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现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本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居民义务出工,用于本社区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社区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区集体经济包括经济实体和集体承包资产,属本社区各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由各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各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除征用的土地外),由各经济合作社管理分配,由居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居民区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均需向有关管理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对居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各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现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经济合作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4、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5、组织实施居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在街道纪委的指导下,有权对居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现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社区“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现育龄妇女定期查孕查环制度,掌握本居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三十八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居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以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社区外来人口登记站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