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0: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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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申请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

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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