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意见”。
东司发[2012] 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 日
主题词:司法所 规范化建设 意见 通知
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发:各县(区)司法局、市局有关科室,存档。
东营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5月
日印发
(共印
份)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规范司法所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服务“黄蓝”国家战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2009‟19号)和《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建设“平安东营”和实施“黄蓝”国家战略这条主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起,集中3至5年时间,按照“五化”要求,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1、司法所应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司法所成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全称应为:хх县区司法局хх(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如:东营区司法局胜园司法所),有统一的标识、标牌、印章。
2、司法所实际工作人员应3名以上,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具有3名以上中共党(团)员的司法所应建立党(团)支部,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明确党员隶属关系。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选拔、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新录用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司法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能够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认真正确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3、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的管理,已下达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无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区司法局批准,不得调离或转任到其他工作岗位。在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选好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县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把优秀干部选派到司法所工作,激发队伍内部活力。
4、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明纪律。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新任司法所长、新录用工作人员参加省司法厅或市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培训的原则,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长、调委会主任、县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分别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6、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落实岗位目标绩效考评制度,把岗位目标责任与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措施和机制,对工作不称职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业务工作效能化
1、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工作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要根据司法部规定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所业务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要服从地方党政工作大局,同时在业务工作开展上把握好定位,依据司法所的9项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不能超越职责权限。二是正确处理好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工作上积极沟通配合,实现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对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务要避免越权代办,擅自处理。三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所同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指导管理,要明确分工,明确职责,禁止以司法所在职人员开展有偿法律服务。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企业调委会建设。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调解协议书模本,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不断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内部律师、公证、普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司法行政内部的联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积极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步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新的工作领域。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积极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解决调委会工作难题,维护调解员的正当权利。确保“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标准化调委会达到90%以上,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 96%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95%以上。
4、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和登记工作,确保矫正手续完备、资料齐全,档案规范,记录及时,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
5、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站业务开展,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或面向社会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确保法律顾问履好职、服好务的同时,积极开拓服务领域,主动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加强对合署办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所辖范围内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时保质保量办结法律援助案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成效显著,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发生,无上访投诉现象。
6、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完善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全面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5年内刑释人员和3年内解教人员名册和帮教安置档案齐备,落实帮教责任人,签订帮教协议。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安置释解人员就业,为特困释解人员办理低保和困难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率达到90%以上,衔接准备工作反馈率达到100%,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100%和95%,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基层依法治理铺开面达到95%以上,辖区内三分之一的村(居)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居)”行列,90%以上的村(居)建有“普法一条街”,社区“六个一”(即:在每个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专栏,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或图书角,建立一支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议一座法制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次法制讲座,每个家庭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建设全面落实,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每年为群众上3次以上法制宣传课,受教育群众达到2万人次,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5件以上。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治理、防范,对社会矛盾进行预测分析,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治理建议。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及时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村居(社区)解决不了的疑难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所务管理制度化
1、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去向公开,实现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严格透明。
2、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公开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考评奖惩、廉政建设、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所务管理制度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统一上墙。
3、建立健全各类业务台帐及登记簿册。对各项业务工作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即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4、做好档案(卷宗)归档工作。各项业务要建立档案(卷宗),档案要装订成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五)基础设施标准化
1、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房间设置合理,拥有8间以上的办公场所(所长室、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室、法律服务工作者室、资料档案室、培训室或会议室、人民调解庭、矫正谈话室)。
2、办公场所标识明显。规范悬挂司法行政徽标和司法所规范名称标牌,此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3、办公室设置规范。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司法所办公房间外要悬挂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档案管理等职能标识牌,室内公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办公设施齐全。配备业务用车,档案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基本办公设施,确保“一人一桌,一桌一脑”。
5、落实司法所各项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办案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的精神,积极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经费支出科目,努力争取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人均业务经费2万元以上。加强司法所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整体规划,全面铺开,突出重点,着力推进”的原则,在保证区域内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提升的同时,选取1-2个底子好、基础强的司法所进行重点扶持,努力打造全省一流的示范司法所。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司法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全面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摆在重要工作议程,抓紧抓好。要按照省司法厅《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和《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做出具体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之中,实行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各县区司法局要真正树立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发展基层的思想观念,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对司法所的各项投入。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培养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推动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稳步、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