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阳光学校章程2.10_商洛市商州区各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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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阳光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商洛市商州阳光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是由本市下岗职工吉黎红自愿投资,经市区教育局批准创办的一所九年全日制封闭式民办学校。且属社会公益性事业范畴。

第四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奉行“私人办学,内行治校,国家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发展,以人为本,突出素质教育,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培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具有现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四有”新人。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是经商洛市教育局批准并授权商州区教育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所全日制民办学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觉接受市、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本校校址设在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文卫路七号。(原市农副公司院内)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

第七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形式

(一)招生区域、对象:本校根据市教育局批准招生在商州城区以及市所辖六县均可招生,根据学校性质主要招收小学1-6年级学龄儿童。

(二)办学范围:依据市、区教育局批准的办学范围,本校主要从事小学1-6年级教育教学工作,所开设课程依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小学开设思品、语文、数学、微机、科学、思品与社会、英语(3-6)体育、音乐、美术、劳技、安全健康教育等。

除开设以上课程外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为学生搭建自我展示的平台,开辟了第二课堂,开展趣味数学、阅读写作、书法、音乐舞蹈、绘画、英语、武术等项目,培养和发展学生艺术特长和兴趣爱好。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教学。

(四)办学层次:小学教育。

(五)办学规模:本校现有教学班10个,在校学生300余人,计划三年内办学规模发展到12个班,学生400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本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本校职工代表,下属教务、政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三分之二的人员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首批理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产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期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审核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办学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教学仪器及器材的购置。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办学层次的设置和变更。

(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性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根据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层次的提高可增设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法人代表吉黎红担任。第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

理事会讨论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后方可通过。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须由专人做好理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于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十七条:本校法人代表由理事长担任。法人代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人代表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校长的聘任和更换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或由内设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提请理事会或理事长及法人代表增设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制订教职工劳保和生活条件设施方案;

(七)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四)坚持社会主义的劳资政策,及时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生活必须品,改善教职工的办工条件,生活住房等。

第二十一条:本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担任本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间,统一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其亲属不能参与学校的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校的经费来源:本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属于个人自筹资金投入和每年的学杂费收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本校资产全部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五条: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置的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自觉接受社会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开设帐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的各项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发的各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每期开学时要将收费标准及项目进行公示。本校收取的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及教职工工资,不得转为他用。

第二十九条: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校每年年终要进行会计核算,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等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务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本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条款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校基本规章制度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2.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含招生教学考核规定)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5.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6.安全防范制度(含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本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前,须由本校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并召开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它

第三十七条:本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第三十八条:本校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终止办学。

第三十九条:本校因其它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好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本校自行终止或因其它原因终止时依法安排好在校学生,兑现教职工全部工资,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本校在因其它原因终止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校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予以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洛市商州阳光学校理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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