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_广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5: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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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规则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公示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公示监督机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公示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公示监督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公示的申请和撤回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全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五)非行政救济原则。本公示活动是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企业和公示企业不得对公示监督机关作出的不予公示、撤销公示和撤回公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章 公示活动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已参加前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交前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原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属于已受委托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受委托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给公示监督机关。同属多个已受委托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该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受委托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他申请企业直接向公示监督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每年4月15日为本年度公示申请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各级公示监督机关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上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推荐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公示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对于非本公示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应通知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

(二)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公示监督机关委托的推荐单位的会员企业。对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应通知其先将申请材料送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由推荐单位送公示监督机关。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否则不予公示。

(四)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公示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推荐单位须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宣传和推荐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4月16日至5月10日为材料审查和推荐时间。

第十三条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通报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处(科、股)和同级税务、海关、银行、经贸、建设、质监等综合监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不同意公示的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每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征求意见时间。

第十四条 公示监督机关对于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没有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相关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公示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连续公示的企业,由公示监督机关在该企业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对新公示企业,由公示监督机关于公示期满3个月后向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每年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本企业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方面的数据进行更新。不按时更新数据的,取消其次年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公示监督机关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并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函复确认的优惠扶持措施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示企业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措施。

第三章 对公示企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公示监督机关收到对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投诉后,应通知被投诉企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监管权的部门进行投诉。

(二)属公示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直接组织核实和查处。其中,属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属合同纠纷的,经核实后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三)属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投诉,由公示监督机关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查处。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的核实情况和查处结果上网公示。

经公示监督机关调解成功的,不作公示;调解不成、不愿调解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经核实的投诉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公示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并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

(一)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天内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并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回收该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是企业已上网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省工商局制定。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申请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示监督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监督机关应在公示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公示监督机关和本级公示监督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公示监督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宣传和推荐工作规定》的,撤销对其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公示网站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和农业生产者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规定及文件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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