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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应届毕业生的考核侧重其在校期间的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录用上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录用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乡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市县合部门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录用考核工作;
3、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每组由2人以上组成,承担具体考核任务。其人选可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面试辅助人员及监督人员与应试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及监督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保密制度,防止泄露试题和其他面试资料。对违反工作纪律、泄密和营私舞弊者,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省各级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国家机关及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应届毕业生的考核侧重其在校期间的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录用上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录用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乡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市县合部门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录用考核工作;
3、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每组由2人以上组成,承担具体考核任务。其人选可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
考核小组成员应具备
1、政治可靠(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敢于坚持原则;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3、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善于识别人才,与被考核者没有《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亲属关系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和报考资格复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
一、定性考核
在如下定性考核的内容中,被考核者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取消其录用资格,不再进行定量考核:
1、有较严重的政治问题;
2、不符合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3、有较严重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
4、有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行为;
5、被组织上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机关工作的情况;
6、有需要任职回避的7、其他违反纪律的情况等。
二、定量考核
定量考核内容分为德能素质和工作实绩两部分:
1、德能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工作态度7项要素;
2、工作实绩,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受表彰情况3项要素。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每一等次的具体考核标准及得分参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表》的规定。定量考核的标准以100分计算,达到85分以上者为优,60—84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条 对直接从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侧重实绩以外的政治思想、自然状况、知识水平、在校时的学习成绩、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获奖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十二条 考核的办法:查阅档案、个别面谈、召开座谈会、群众评议、组织鉴定。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根据对被考核者整体情况划定等次并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教材包括:
(1)思想政治表现;(2)工作(或在校期间)表现;(3)存在的问题;(4)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等。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同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省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的国家机关及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