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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金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属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学校将给予下列七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汇总至年段和德育处。经德育处研究确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会同德育处、年段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内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包括早晚自习);(2)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3)不遵守学校集会纪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4)在校图书馆、阅览室损坏图书或偷书者;(5)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老师劝阻者;
(6)在校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酒吧、歌舞厅者;
(7)在校园内打牌、下棋、听音乐、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打球、踢球,造成不良影响者;
(8)在餐厅、浴室等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加塞、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9)在校内违规使用手机、ipad等通讯、游戏工具者,除处分外,工具由学校保管或家长来校领取;
(10)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11)未经批准,在学校规定时间外叫外卖或违规违纪物品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生活区,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如串寝、串楼、大声喧哗、使用违纪物品、不整理内务、不按时就寝以及不服从生管老师教育管理等),给生活区安全和谐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屡教不改者,除纪律处分外,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者;
(3)严重影响生活区和谐秩序,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4)在校内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者;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能主动认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6)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7)在寝室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电器或其它违纪物品,给校园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者;
(8)在校园内偷看不健康书籍或影像视频、发布不健康信息者;(9)在校内赌博者;
(10)抽烟、饮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1)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12)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严重者;(13)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经教育不改者;(14)在校园内谈情说爱,动作行为不符合学生身份,有损学校形象者;(15)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16)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17)已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但再犯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者;
(2)在校内外屡次偷盗,或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3)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4)未经批准带校外人员进校者;(5)在校内私拉、私接电线者;
(6)聚众闹事,情形恶劣,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尚不严重者;(7)带宠物或其他与学习生活无关物品进校者;
(8)有其它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者。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1)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2)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游戏厅、酒吧、歌舞厅屡教不改者;(3)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者;
(4)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5)未经学校批准离校者;
(6)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7)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四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生管老师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生管老师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四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生管老师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段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年段、班主任、生管老师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常务校长审批。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生管老师、年段和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副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段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警告、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可考虑是否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年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领导组讨论通过,给予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项须经校领导组研究决定,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德育处。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金桥学校
2013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