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工作规程(推荐)_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7: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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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委),绥中、昌图交通县交通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工作规程

辽宁省农村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工作规程

第一节 治超安全管理

第九条 开展治超工作时,应避开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第十条 开展治超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同一线路(有可绕行线路的除外)设置的执法地点相距不得少于3公里;

(二)执法现场应按照规定和要求摆放警示、引导标志或灯具等;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穿越公路接受调查。

(四)遇雨、雪、雾、雷电等恶劣天气及冰雪路面等妨碍人身、车辆安全等情况时,可暂停治超执法现场的工作。

第十一条 路政人员开展流动治超时,需配置统一颜色、标识和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照明设备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 开展治超工作前,负责人应指派专人检查、确认执法现场设立的警示、引导标志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接受超限检测的车辆驶入静态检测设备秤台后,须停稳熄火,任何人不得在称台走动或滞留。

第二节 执法岗位及岗前准备

第十四条 治超执法应当设置路面外勤、场地外勤、内业和财务收款员等岗位,严格实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参照《治超路面执法工作(流动稽查模式)岗位设置及分工流程示意图》(附件1)。

第十五条 实施路面检查或超限检测的路政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实施处罚、收缴罚款等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路政人员上岗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

(一)召开岗前例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重点,明确相关要求。明确-4

(一)充分考虑车辆载重、行驶速度和路面状况,选择在按规定设置的专用提示标志牌后侧,并保证安全停车距离的位置,向涉嫌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发出停车接受查验的示意。

(二)示意涉嫌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停车接受查验,应当使用减速慢行及靠边停车的规范指挥动作。

(三)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停稳后,应当站在距车辆驾驶室左侧车门1-2米处,向当事人(包括车辆驾驶人、货物承运人、货物所有人等,下同)敬举手礼,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介绍身份和工作职责,说明查验的原因及事项。规范用语:“您好!我们是(所在单位名称)路政人员,依法查验车辆超限运输情况,请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根据需要,还可以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货物承运单据等),请予以配合,谢谢合作”。

第二十三条 执勤员查验车辆及驾驶人相关手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动车行驶证》:主要查验《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辆车号、车型、车种、整备质量、载重质量、轴数和载后总尺寸等参数是否与接受查验车辆相符。

(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要查验随车携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有效;载明的车号、日期、吨位、行驶线路等内容是否存在涂改现象;行驶线路、装载货物、行驶时间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属于伪造、租借、转让等。

(三)《道路运输证》:主要查验《道路运输证》载明营运车辆车号及所属单位信息。

(四)《机动车驾驶证》:主要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载明驾驶员的姓名及驾驶证号信息。

(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主要查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载明-6负责人批准,由路政人员(不少于2人)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对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车辆存在超限违法行为的,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对登记保存或扣留的车辆及货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保管费用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公路管理机构租用的停车场所应具备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资格。第三十条 路政人员应当提示停放车辆当事人取走并妥善保管随车贵重物品,及时处置随车重载或易损、易变质等物品,并共同查验、记录、确认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零部件缺失或损坏情况。

第三十一条 登记保存或扣留的车辆,应当由该车辆驾驶人驾驶。路政人员应当进行护送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登记保存或扣留车辆进入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并停放在停车位后,路政人员应当拍摄车辆及装载货物的照片,并与停车场车辆看护人员办理停放车辆的交接手续,登记《查扣超限运输车辆停放记录》(附件3)。

第三十三条 路政人员应当告知超限运输车辆当事人及时处置该车辆运载货物,防止货物负载对停放车辆造成损害。冬季,还应当提示当事人检查并处置好防冻液、电瓶等。

第三十四条 车辆装载的货物,应当由该车辆的当事人负责保管。当事人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的,由当事人自行与停车场所具体协商。

第五节 询问及立案

第三十五条 对超限运输车辆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应当首先核实其身份。当事人多人在场接受调查时,需要分别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十六条 通过对当事人(或代理人、驾驶人)进行询问,获取案件-8第四十三条 路政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实施送达的两名路政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给当事人,即视为送达。

第七节 处罚实施

第四十四条 路政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 路政人员依法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八节 超限货物卸载分装

第四十六条 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责令当事人实施超限货物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告知当事人的规范用语是:“根据××规定,请你对超限装载的货物进行卸载分装,请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卸载分装,必须做到:

(一)经复检,超限运输车辆未消除违法超限行为的,不予放行。

(二)对已实施卸载分装,未依法实施处罚的,不予放行。

(三)对已经造成公路、桥梁损害,未按规定和标准缴纳赔偿费的,不予放行。

(四)建立卸载分装货物进站、出站和保管台账,详细登记卸载货物名称、种类、数量(重量)、保管要求及期限,以及进站、出站时间等,并严格执行货物保管人员值班值宿制度,防止卸载货物发生损毁、丢失。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利用其他运输车辆、装卸机具等,实施超限货物卸载分装。对当事人无能力自行实施超限货物卸载分装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可协助其联系第三方人员,解决卸载分装的车辆和装卸机具、器材。第四十九条 实施超限货物卸载分装的装卸、货物承运以及卸载货物保管等费用,由当事人按当地运输市场相关价格标准与第三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实际金额支付。

超限检测站自有卸载场地的,可根据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期。租用卸载场站的,货物占用场地费用等,由超限运输案件责任人支付。

第五十条 对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货物实施卸载分装后,应当对车辆的载后总尺寸及车货总重进行复检,制作《复检记录》。《复检记录》的检测单应当由两名路政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留存。

复检结果认定超限违法行为仍未消除的,应当继续实施卸载分装直至超限违法行为消除。

第五十一条 卸载超限货物的当事人逾期未运走卸载货物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公示等方式进行催告,催告期为3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卸载货物的,县路政管理机构将依法对卸载货物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对车货总重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的运输车辆,可不予卸载分装。

存留的证明材料:货物照片、发票、提货单等。

第五十三条 对装载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以及化学危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原则上不予实施卸载分装。其中,“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种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中《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执行;“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执行。

存留的证明材料:车辆照片、货物照片、装载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装载货物名称、重量或数量)、发票等。

1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节 违法信息抄告

第六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建立并落实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抄告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真实准确,抄告及时。

第六十三条 查处违法超限运输案件时,路政人员必须认真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拍照存档,准确记录应当抄告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不能或拒绝提供《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为非法营运或非法从业的,应当在治超案件档案中留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认定说明。

第六十六条 “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等询问项目,可参考超限运输车辆运输单据等相关凭证资料,详细、准确记录货物起运地所在省、市、县(区)及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称。

第六十七条 相关抄告内容每月报送给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逐级汇总报送至省运输局。

第五章 报表及案件资料移交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处理完毕的超限运输案件,须在2日内按下列要求向内业移交:

(一)外勤人员整理案件有关执法文书、案件文字说明材料、照片及其它证据等,按照案卷装订顺序排列整齐向内业移交,登记《治超案件登记台账》(附件4)。

(二)内业人员审核案件材料认为案件资料齐全后接收。如案件资料不全,内业人员将案件资料返还给外勤人员继续补充完善。

第六十九条 《治超工作日志》由内业负责建立和保管。岗前准备时,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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