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收缴管理_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7: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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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收缴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收缴管理,切实规范交警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1]93号通知以及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辖区内交通违法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严格重申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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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依法开具罚款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O八条规定,交通违法罚款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我市统一使用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北省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罚款收据》(手开票)、《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处罚收据》(机打票)。罚款收据需加盖交警部门的财务章或罚没收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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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款票据领用核销程序。霸州交警大队、三河交警大队按照扩权县的财务收支管理从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核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当地财政。其余交警大队按照市收费管理局—交警支队财务科—交警大队财务部门管理级次领取罚款票据,收入按照交警大队财务部门—交警支队财务科—市收费管理局管理级次上缴,已使用的票据按照交警大队财务部门—交警支队财务科—市收费管理局管理级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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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交警支队已经在开发区农业银行设立了罚款专用账户,各交警大队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到此账户,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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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转借、串用、代开各种财政票据。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严禁各县(市)公安局向交警大队转借《河北省罚没统一收据》、《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和《河北省罚没财物定额统一收据》。各县(市)收费局要严格票据审核制度,如发现各县(市)公安部门核销的罚款票据与处罚项目不相符,一律暂停发放票据。严禁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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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规处罚的相关依据。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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