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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沿海铁路黎塘至钦州段站房基桩工程质量
标段名称:广西沿海铁路黎塘至钦州段
合同编号:
检测
技术服务合同书
站房基桩工程
LQ标
2013年1月
广西沿海铁路黎塘至钦州段站房基桩工程质量检测
技术服务合同书
中铁九局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段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为确保广西沿海铁路黎塘至钦州段站房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要求,我单位委托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检测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对该项目黎塘至钦州段站房工程基桩工程质量检测,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作名称:黎塘至钦州段站房工程基桩工程质量检测 1.2 检测范围:黎塘至钦州段范围内站房基桩工程质量检测。
2、工作期限
检测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检测工作完为止。
3、检测内容和方法
对黎塘至钦州段范围内站房基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依据规范和设计要求需进行钻芯法检测和瞬态激振时域频域法(低应变法)对混凝土灌注桩完整性进行检测。
4、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采用瞬态激振时域频域法(低应变法)检测的 60 元/根,采用钻芯法检测400元/米。
4.2承包方式:本检测项目实行单价包干的方式。
4.3合同价款调整: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国家政策性调整。
5、甲方责任
5.1合同价款中的钻芯法检测不包含检测设备吊装的运输,吊装运输设备均由甲方完成,乙方只负责现场的抽芯取样和按规范要求编写检测报告。
5.2负责履行合同期间乙方与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工作,提供甲方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和细则及相关技术资料,组织有关专项技术培训。
5.3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合同价款。5.4对乙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检测成果的验收。
5.5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分析、验证和处理。
6、乙方责任
6.1执行甲方为本工程建设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细则,参加甲方及相关单位组织的与检测有关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分析、验证和处理。
6.2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甲方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和细则,结合本标段工程实际,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细则》,经甲方审批后实施。
6.3及时完成基桩现场无损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正确。
6.4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中间报告和正式报告,其中中间报告和检测报告提交的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正式检测报告必须打印,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章和单位公章。
6.5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一旦发生污染和破坏,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6.6本合同执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6.7不得转包和分包。
6.8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重新检测,乙方须按要求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6.9测过程中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相关管理规定。
7、计量支付
7.1合同签订生效后检测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预付款。7.2从正式检测开始,按实际检测工作量计价,每季度支付一次。7.3每季度初月的10日至15日,支付上一季度的验工计价款。
8、争议解决
8.1如施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2友好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友好解决争议。
8.3仲裁与起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下述方式之一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合同生效与终止
9.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全部检测工作完成、竣工结算费用支付完毕后即告终止。
10、合同份数
10.1本合同共6份,甲、乙双方各3份。
甲方:(盖章)乙方: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西沿海铁路检测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联系人: 联系人:饶有权
地址: 地址:广西钦州市百利华庭二区C1栋B单元
204室
邮编: 邮编:410075 电话: 电话:0777-3279686 传真: 传真:0777-327968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西钦州建设银行 帐号: 帐号:***8994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