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政策性规定精要_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5: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政策性规定精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政策性规定精要

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参照本备忘录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源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1》 2,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准入核准。在满足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拟任董事长应为在本县(市、区)具有一定影响、资金实力雄厚且声

誉良好的企业家,拟任总经理应在近10年从业经历中,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审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要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对其银行业从业经历、公司经营理念、风险掌控等方面进行重点考察

4,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在本县(市、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欠发达县域55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7,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三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为:法人股东以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为准进

行认定;自然人股东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两者有其一位于试点县(市、区)即可视为本县(市、区)股东。对于长期(3年以上)在试点县(市、区)居住和工作的外地股东,原则上视为所在县(市、区)股东。(2-7条源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0年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按审批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后应加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坚持本地化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

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

80%,但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

本县(市、区)客户认定标准,参照上述“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

执行。个人客户是个体工商户的,除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外,也可按照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进行认定。

(第8条源于《山东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10,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

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11,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12,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13,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14,自律承诺: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

(9-14条源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商部门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经贸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银监部门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

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第15条源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1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经营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第十六条源于《2010年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源于《山东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下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政策性规定精要word格式文档
下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政策性规定精要.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