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生育政策一览(太详细了!)_最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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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生育政策一览(太详细了!)

全文4305字,阅读时间6分钟 作者:广州社保 任超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同时我国修改实施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为促进二孩政策实施,进一步保护高龄产妇健康,各地纷纷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育假,将产假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但是生育奖励假期间工资待遇是否纳入社保基金承担,各地理解不一,一方面是缺乏新的统一的上位法的明确,《生育保险办法》在2012年发布征求意见稿后暂无后续跟进,另一方面地方政策调整时未进行横向比照,而是对以往当地政策的一个路径依赖,笔者选取几个代表性省份的政策以作对比。

一、计划生育奖励假待遇是否应纳入社保,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这是个问题!以江浙沪为代表的一方,生育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广东、广西、福建、山西、内蒙古为代表的一方则将生育奖励假工资排除出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江苏:2016年即刻调整政策,且仍将男方陪产假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2018发文进行追溯补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该三十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主要修订内容《若干规定》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并将原来的“晚婚假七天”调整为“增加婚假七天”,将原来的“晚育假三十天”调整为“生育假三十天”。同时,将原来的“晚育护理假三天”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十天”。因此,《若干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为了保持政策的有效衔接,有关假期期间的待遇、支付渠道均与原来保持一致。而原晚育假的待遇支付渠道为生育保险,故生育假30天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北京:2016年6月做出调整!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新疆:修改计生条例在前,2017年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湖南:2016年发文明确暂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2018年发文做出调整,将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但不做追溯!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广东:2015年发文明确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外释义:虽然2016年1月1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产假天数增加50日,但是这个属于地方条例,目前国家并未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因此生育保险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并不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50日来计算,而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的。因此,就出现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与个人实际可休的产假天数不一样的情况。内蒙古 以呼和浩特为例,2018年才明确由90天改为98天!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2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天数的通知》,其中明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首府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天数由90天调整为98天,7月1日起执行。

山西:文件明确生育津贴天数只是基本产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通知》(晋政发〔2018〕22号)将第十条修改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二)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福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延长作出了独特的幅度设置,但对外答复未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法定休假日、双休日是否记入奖励假天数内各地不一。江苏: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上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二条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辽宁:沈阳市产假158天

其中遇到国庆节这类的大型法定节假日产假会顺延么?现回复如下:1.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2.计划生育奖励假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陕西:《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情况不同。某些省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但不享受待遇,如福建省机关单位减半缴费,但不享受津贴待遇,某些省份则参保同时可享受部分奖励经费,如湖北,再比如某些省份如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可享受生育津贴,直接打回财政账户。

四、待遇享受条件要求不一。

福建: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山西: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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