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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
立法权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等六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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