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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土地收益主要是指:
(一)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六)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
(七)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而依法交纳的土地闲置费。
(九)土地出让金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县财政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征代管。
第四条 土地基准地价的修编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物价、财政、房产、国有资产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标定地价由县土地评估专业机构评估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资产档案,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情况及其收益进行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并在月末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清算当月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依法经营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需要调整的和乡镇存量土地,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收购储备库,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经营体系。
第八条 乡镇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关镇)全额进入财政金库。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整理支出的,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由县财政按批准的比例及金额返退乡镇。返退比例为:凡属存量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按四六分成,即县四成,乡镇六成;凡属新增用地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分成,即县六成,乡镇四成(因特殊需要的,报县政府另行审批)。乡镇要确保返退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划拨供地目录供地,对不符合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供地,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征缴比例不低于总地价的70%。凡商业、服务、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以招投标、拍卖、挂牌出售等方式提供。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督促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拒不依法交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受让方提供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年初给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出让金征缴任务,凡经县政府批准减免或留给乡镇的部分应计算在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缴任务之内。
第十三条 县财政对县国土资源系统实行部门预算。已被人事、财政部门审定在编的人员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其公用、业务及专项经费等从实际需要出发纳入预算,以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同时,拨付土地出让金征缴任务以内总数的3%、征收任务以外总数的6%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的工作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