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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青海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实施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的意见》,海西州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行为,调动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切实筑牢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通过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调解队伍整体素质,拓展调解工作领域、规范调解程序,使人民调解工作形成比较完善、规范的运行机制,为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平安格尔木”、“和谐格尔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的方法、步骤
(—)方法
全市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采取考试、考核两种形式。
参加考试的范围主要是新任或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满三年、有文化、懂法律的中青年人员。
参加考核的范围主要是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和新吸收的有能力、威望高、年龄偏大的人员。
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写的人民调解工作统—培训教材《人民调解教程》。
对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分别由格尔木市司法局颁发青海省司法厅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件和胸徽。
各调解组织对考试、考核工作结束以后新吸收和配备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从而使此项工作经常化、正规化。
(二)步骤
格尔木市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7年1月一4月)为宣传动员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各街道办事处、二乡二镇的司法助理员要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农村、牧区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2、第二阶段:(2007年5月一9月)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实施阶段。
这—阶段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农村牧区要严格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首席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的要求,推选出首席人民调解员候选人,然后按照州司法局转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首席人民调解员考试、考核办法》组织进行考试,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必须至少有2名首席调解员。
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农村、牧区—般人民调解员的考试、考核,不要求推选候选人,只要符合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即可,人数不限。
3、第三阶段: 2007年10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对前三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市司法局将加强检查、指导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整体工作全面结束后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州司法局。
三、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的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联系群众,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
(一)首席人民调解员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副主任。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五年以上;
3、从事公、检、法、司及法学工作的退休人员。
首席人民调解员在具备上述必备条件之—时还应当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及协调能力,能调解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对解决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同时要具备调研能力,在工作中勇于创新。
(二)人民调解员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年富力强、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四、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市司法局成立“格尔木市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 长:
赵春善 格尔木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 许显峰 格尔木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 马永红 格尔木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 刘怀宇 格尔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刘新媛 格尔木市司法局基层科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大力宣传首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局面,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协调沟通,信息反馈,保持密切联系,努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