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_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58: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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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每日6时至20时,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报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填写《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到“服务中心”拆检定损。

无责任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也应当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无责任方拒绝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得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服务中心”的,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任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部分由全部责任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通过

者拖延处理时间和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互联网上下载。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未携带《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后,到“服务中心”补填《协议书》。

第十八条 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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